《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扶持小型微 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 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切实推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 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 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 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
2、下 简称示范基地)是在依法设立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 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 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 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 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 等特点。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 配套服务的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工业园区、县域 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 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 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 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
3、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 地。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 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不同类型创业创新特色载体申报示范基 地。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 工作。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级(含)以上园区管委会 协助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示 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 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二)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20
4、0人 以上。(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 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 少于2家。(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 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o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 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 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 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 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5、企业服务诉求、提供 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 务的意见反馈等)。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 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 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 业/团队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 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 上。(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 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 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四)人
6、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 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 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 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 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 以上。(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 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 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
7、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的服务,所有服务均应在服务台账中体现。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 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 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 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 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地(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级(含)以上园区管委会进行推荐。第十二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级(含)以上园区 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 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
8、局、级(含) 以上园区管委会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 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经济和信息 化厅。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 2)o(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 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9、(A)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三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授予“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经济和信息化 厅门户网站公布。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第十五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 重新申报。第十六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 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 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 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级(含) 以上园区管委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级(含)以上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 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 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八条建立年度绩效考评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委托 第三方机构或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级(含)以上园区 管委会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考评。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 经督促半年内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第十九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 会的监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