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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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
2、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本市实际,现对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试行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强制执行和以支定收、逐步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在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前提下,达到改变退(离)休费全部由单位统一包揽,毫无积累的现状,逐步减轻国家及单位负担,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目的。二、实施范围及对象(一)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三)
3、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1.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起步阶段,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统筹比例:(1)无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3)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
4、的3%缴纳,并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3.如遇国家统一规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待遇,从第二年起相应提高征收统筹经费比例。4.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今后随着物价、退(离)休人员的增减和待遇的变化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6.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1016年8月起缴纳。(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而设立,在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补充保险金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个人储蓄保险本着自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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