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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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环罚2019】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 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孟伟庆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02-0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当事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 查明,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二号车间处正常运行中,我 局对当事人二号车间医疗废物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废气排放情况实施了监督性监测。经监测,废气排放浓度超 过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00(肆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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