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投资者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资格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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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投资者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资格认定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让不良金融债权资格问题因转让方的不同存在一些法律争议。本文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从实务的角度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来源I神州法萌一、相关法律规定与解释(一)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 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2、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 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 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处置业务,应当严格遵守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 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企业不得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发生重要事项时,应 当及时向银监会、财政部报告。目前监
3、管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批量(3户及以上) 只能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对不足三户不良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 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监管部门对于这 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态度,因此实务中对于商业银行单户向社会投资者转 让不良债权存在法律争议。二、相关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金龙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89号【裁判理由摘录】债权转让协议是光大福州分行及涵江国投公司、 秀屿国投公司、湄港新城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转让并不
4、违反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银监会在银监办发2009 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已经明确指出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 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 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可见, 东南香公司、黄金龙关于涵江国投公司、秀屿国投公司、湄港新城公司 不具备金融债权受让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保利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通常建 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债权转让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 )苏民终1418号【
5、裁判理由摘录】关于保利城公司提出的常建公司不具备受让案涉债权 的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 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 中规定: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 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 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 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据此,保利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保利城公司提出的 本案是票据纠纷的主张,缺
6、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结论首先,上述司法判例和银监办发【2009】24号批复可以看到,商业银行 可以向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社会投资者转让贷 款债权,这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 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本文 观点亦是社会投资者具有受让商业银行单户(低于3户)金融债权的主 体资格。债权人转让债权有利于债权的流通性,发挥债权的经济价值。 之所以对于金融债权作出诸多限制是为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金融 秩序的稳定,但是商业银行转让单笔债权有拍卖、竞
7、标、竞价转让和协 议转让等多种方式,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处置不 良贷款。其次,虽然本文支持银行可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单户不良债权,但是银行在对外转让时,应当参照纪要第六条的规定(本文(二)2 )以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1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3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 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4)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 款的资产;(5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的限制性规定,防 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不良贷款转让虽然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
8、,但是金融债权仍有其特殊性,法律目前尚无有关金融债权转让专门的规定,其转让过程中的特殊规则更多的散见于银保监会等监管机关的监管文件,司法机关发布的 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空 白,完善银行可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单户不良债权的程序、转让方式,限 制情形、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不仅社会投资者有法可依避免纠纷, 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不良贷款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提高处置效率和效果。为了实现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 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 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权利的转让也做了一定的限制
9、,即依 债权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转 让其权利,并未对受让主体的资格作出任何限制限制性的规定。(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法律规定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 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 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 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第六条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
10、应当根据 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 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 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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