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鄂宜监减字第02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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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鄂宜监减字第0229号罪犯秦玉奎,男,1980年n月30日生,汉族,高中,公 司职员,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09年n月20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24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玉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583元(含 已支付的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 (2010)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并依法核准
2、对秦玉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 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1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 月1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 年8月2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8 月10日止。该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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