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易混知识点详细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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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司 法 考 试 民 法 易 混 知 识 点 详 细 解 析 全 部 权 转 移 与 风 险 转 移、孳 息 一、全 部 权 转 移 合 同 法 第 133条 确 立 了 全 部 权 转 移 时 间:标 的 物 的 全 部 权 自 标 的 物 交 付 时 起 转 移,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商 定 的 除 外。(一)标 的 物 转 移 原 则 1、动 产 适 用 交 付 主 义,动 产 自 交 付 之 日 发 生 转 移。这 里 的 动 产 包 括 汽 车、轮 船、飞 机 等 特 别 动 产。2、不 动 产 适 用 登 记 主 义,不 动 产 自 登
2、记 之 日 全 部 权 发 生 转 移。留 意:房 屋 买 卖 合 同,合 同 依 法 成 马 上 为 有 效,不 管 不 动 产 是 否 进 展 了 登 记。换 言 之,登 记 不 是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生 效 的 要 件,而 是 房 屋 全 部 权 转 移 的 生 效 要 件。肯 定 要 二 者 区 分 开 来,这 也 是 导 致 以 一 房 二 买,一 女 二 嫁 的 重 要 缘 由。如,甲 与 乙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将 房 屋 交 付 给 乙,但 没 有 进 展 登 记。这 时,丙 听 说 甲 要 买 房 子,于 是 也 提 出 购 置 甲 的 房 屋,甲 与 丙
3、签 订 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并 且 进 展 了 房 屋 过 户 登 记。分 析:依 据 上 面 的 原 理,我 们 知 道,甲 乙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甲 丙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符 合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要 求,因 此,都 是 合 法 有 效 的。千 万 不 要 以 为 甲 乙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没 有 进 展 房 屋 过 户 登 记 而 认 定 合 同 无 效。这 是 错 误 的,在 本 案 中,两 份 买 卖 合 同 都 是 有 效 的,丙 由 于 进 展 了 登 记,因 此 取 得 房 屋 全 部 权,而 对 于 乙 来 说,
4、只 能 依 据 合 同 恳 求 甲 担 当 违 约 责 任,赔 偿 其 损 失。3、全 部 权 保 存 买 卖 合 同 中,标 的 物 全 部 权 自 买 受 人 交 清 最 终 一 笔 款 项 时 移 转 给 买 受 人。4、当 事 人 另 有 商 定 的 除 外。合 同 提 倡 契 约 自 由,一 般 状 况 下,只 要 法 律 没 有 作 强 制 性 规 定,都 允 许 当 事 人 商 定,而 且 有 商 定 的,优 先 商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对 标 的 物 全 部 权 商 定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移 转。这 里 的 标 的 物 必 需 是 特 定 物。如 保 藏 家
5、甲 在 画 家 乙 家 中 看 到 一 幅 画,与 乙 达 成 买 卖 协 议,协 议 中 特 殊 商 定 合 同 成 立 时 该 画 全 部 权 即 移 转 给 甲,即 属 此 例。此 案 中 若 甲 第 三 天 来 取 画,发 觉 乙 已 于 前 一 天 将 画 卖 给 第 三 人 丙 且 丙 已 取 得 该 画。甲 可 对 丙 行 使 物 上 追 及 权 收 回 该 画,并 有 权 恳 求 乙 担 当 侵 权 责 任。由 于 乙 的 行 为 并 非 一 物 二 卖,而 是 典 型 的 无 权 处 分 行 为(第 5 1条)。固 然,若 丙 系 善 意 第 三 人,得 以 善 意 取 得
6、对 抗 甲。(二)交 付 的 方 式 1、现 实 交 付,即 出 卖 人 将 标 的 物 置 于 买 受 人 的 实 际 掌 握 之 下,即 标 的 物 直 接 占 有 的 移 转。此 为 交 付 的 常 态。2、观 念 交 付。观 念 交 付 又 分 为 三 种:拟 制 交 付。即 交 付 提 取 标 的 物 的 单 证,以 代 替 标 的 物 的 现 实 交 付 的 交 付 方 式。标 的 物 的 单 证,即 物 权 凭 证,包 括 仓 单、提 单 等。简 易 交 付。即 买 卖 合 同 订 立 前,买 受 人 已 经 通 过 租 赁、借 用、保 管 等 合 同 关 系 实 际 占 有 标
7、 的 物,标 的 物 的 交 付 系 于 合 同 生 效 的 交 付 方 式(第 140条)。占 有 改 定。即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订 协 议,使 买 受 人 取 得 标 的 物 的 间 接 占 有,以 代 替 标 的 物 直 接 占 有 的 移 转 的 交 付 方 式。我 国 合 同 法 未 确 认 这 种 交 付 方 式,这 里 仅 作 学 理 探 讨。我 国 合 同 法 分 别 于 第 133、135、140条 确 认 了 现 实 交 付、指 示 交 付 与 简 易 交 付 三 种 交 付 方 式。3、现 实 交 付 依 交 货 方 式 的 不 同,可 以 再 分 为 三 种
8、情 形:(1)送 货 上 门。即 由 出 卖 人 送 运 货 物 到 买 受 人 处,此 时 货 交 买 受 人 处 才 算 完 成 交 付。(2)上 门 提 货。即 由 买 受 人 到 出 卖 人 处 取 走 货 物,此 时 货 物 运 出 出 卖 人 处 即 算 完 成 交 付。(3)代 办 托 运。即 由 出 卖 人 代 理 买 受 人 与 承 运 人 订 立 运 送 合 同,买 受 人 担 当 运 费 的 交 付 方 式。此 时 出 卖 人 将 货 物 交 给 承 运 人 即 算 完 成 交 付。二、风 险 转 移 合 同 法 第 142条 确 立 了 风 险 转 移 的 根 本 原
9、则:标 的 物 毁 损、灭 失 的 风 险,在 标 的 物 交 付 之 前 由 出 卖 人 担 当,交 付 之 后 由 买 受 人 担 当,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商 定 的 除 外。风 险 负 担,是 指 非 可 归 责 于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缘 由,标 的 物 发 生 的 毁 损 灭 失 的 损 失 担 当。留 意:风 险 转 移 实 行 交 付 主 义,不 仅 适 用 于 动 产,而 且 也 适 用 不 动 产。(一)交 付 主 义:不 同 交 付 方 式 下 的 风 险 负 担:1、现 实 交 付 情 形 下,若 为 送 货 上 门,自 货
10、 交 买 受 人 处 时 转 移 风 险 给 买 受 人;若 为 上 门 提 货,自 货 出 出 卖 人 处 时 转 移 风 险 给 买 受 人;若 为 代 办 托 运,自 货 交 承 运 人 时 转 移 风 险 给 买 受 人。2、指 示 交 付 情 形 下,自 物 权 凭 证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时 转 移 风 险 给 买 受 人。3、简 易 交 付 情 形 下,自 合 同 生 效 时 转 移 风 险 给 买 受 人。(二)例 外 1、第 143条,因 买 受 人 缘 由 交 货 拖 延 的;2、第 148条,出 卖 人 瑕 疵 履 行 的;3、第 144条,路 货 买 卖;4、第 1
11、45条,交 货 地 点 不 明 确 的;5、第 146条,买 受 人 受 领 拖 延 的。另 外,留 意 两 个 问 题:出 卖 人 未 交 付 物 权 凭 证 以 外 的 标 的 物 单 证、资 料 的,不 影 响 风 险 负 担 转 移(第 147条)。买 受 人 担 当 风 险 负 担 的,不 影 响 出 卖 人 担 当 违 约 责 任(第 149条)。(三)不 能 混 淆 1、在 全 部 权 保 存 买 卖 合 同 中,可 能 会 消 失 风 险 负 担 人 与 物 的 全 部 权 人 并 不 全 都 的 情 形,这 正 表 达 了 交 付 主 义 与 全 部 权 人 主 义 立 法
12、规 章 的 差 异。比 方,甲 卖 牛 一 头 给 乙,6 月 1 日 交 货,牛 款 1800元,商 定 乙 半 年 内 每 月 付 款 300元,付 清 最 终 一 笔 款 项 后,牛 的 全 部 权 归 乙。结 果 7 月 1 日 这 天 牛 被 雷 击 而 死。此 时 风 险 负 担 归 乙,但 牛 的 真 正 全 部 权 人 却 是 甲。2、试 用 买 卖 中 的 风 险 负 担 规 章 也 值 得 重 视 如,甲 于 5 月 2 0 日 交 付 一 辆 奔 驰 车 供 乙 试 用,试 用 期 2 周,下 面 以 次 为 例 分 析 如 下:(1)在 试 用 期 间,发 生 风 险,
13、应 由 甲 负 担;(2)试 用 期 届 满,乙 表 示 买 下,其 后 发 生 风 险,应 由 乙 负 担;(3)试 用 期 届 满,乙 未 作 任 何 表 示,其 后 发 生 风 险,应 由 乙 负 担;(4)试 用 期 届 满,乙 表 示 不 购 置,甲 未 当 即 取 回,其 后 发 生 风 险,应 归 甲 担 当 提 示:试 用 期 届 满,乙 表 示 购 置(或 不 作 任 何 表 示),二 人 之 间 的 买 卖 即 告 成 立,此 时 发 生 简 易 交 付,故 以 此 时 间 点 来 确 定 风 险 负 担 规 章。3、在 简 易 交 付 场 合 下,往 往 合 同 的 成
14、立 与 生 效,交 付 的 完 成,全 部 权 的 转 移,风 险 负 担 的 转 移 等 四 个 法 律 现 象,是 一 并 发 生 的。三、孳 息 孳 息 采 交 付 主 义,交 付 前 产 生 的 归 出 卖 人,交 付 后 产 生 的 归 买 受 人。如,甲 卖 一 头 牛 给 乙,交 付 后 第 三 天 乙 将 牛 杀 了 出 卖,发 觉 有 牛 黄,那 么,该 牛 黄 归 乙 全 部。这 里 的 产 生,并 不 是 说 形 成,而 是 说 已 经 全 部 权 保 存 特 约 的 买 卖 合 同 中,出 卖 人 将 标 的 物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后 仍 保 有 全 部 权,买
15、受 人 在 交 清 最 终 一 笔 贷 款 后 始 得 到 标 的 物 全 部 权。那 么 在 标 的 物 交 付 后 至 交 清 最 终 一 笔 款 项 前 的 这 一 段 期 间 内,标 的 物 所 产 生 的 孳 息 应 归 买 受 人 全 部,而 不 是 归 出 卖 人(全 部 权 人)全 部。所 以 说,对 孳 息 归 属 权 采 交 付 主 义 与 全 部 权 人 主 义 的 差 异,典 型 地 表 达 在 全 部 权 保 存 的 买 卖 合 同 中。共 同 点:全 部 权 转 乙、风 险 担 当、孳 息 归 属 采 交 付 主 义,都 仅 仅 适 用于 买 卖、互 易、赠 与 等
16、 转 移 全 部 权 的 合 同 中,而 不 行 扩 展 于 其 他 合 同 类 型 中。如 在 租 赁、借 用、保 管 合 同 中,标 的 物 全 部 权 转 乙、风 险 负 担、所 生 孳 息 固 然 应 归 全 部 权 人 全 部,而 不 适 用 什 么 交 付 主 义。如 在 质 押 合 同 中,假 如 商 定 合 同 期 满 全 部 权 发 生 转 移,视 为 流 质,质 押 合 同 无 效,因 此,全 部 权 不 发 生 转 移。质 物 因 不 行 抗 力 发 生 的 风 险,由 全 部 权 人 担 当。抵 押 期 间,质 押 物 所 生 孳 息 固 然 也 应 归 全 部 权 人
17、(出 质 人)全 部,而 不 当 归 占 有 人(质 权 人 全 部),后 者 仅 仅 有“收 取”(占 有)而 无“全 部”权。违 约 金、定 金 与 损 害 赔 偿 金 违 约 金,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预 先 设 定 的 或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的,在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给 付 另 一 方 肯 定 数 额 的 金 钱。违 约 金 具 有 补 偿 性 特 点,并 兼 有 肯 定 的 惩 处 性。合 同 法 第 114条 第 2 款 规 定:商 定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当 事 人 可 以 恳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18、以 增 加;商 定 的 违 约 金 过 分 高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当 事 人 可 以 恳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适 当 削 减。因 此,主 见 违 约 金 时,可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损 失 作 为 要 求 增 加 或 削 减 违 约 金 的 法 定 依 据。定 金,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为 了 确 保 合 同 的 履 行,由 一 方 当 事 人 按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肯 定 比 例 向 对 方 预 先 给 付 的 金 钱。依 据 法 律 规 定,当 事 人 商 定 的 定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20%,超
19、过 的 局 部 由 收 受 方 退 回 或 抵 作 价 款。给 付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商 定 的 义 务,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收 受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商 定 的 义 务,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因 此 可 以 看 出,定 金 责 任 是 一 种 惩 处 性 规 定,目 的 在 于 催 促 双 方 当 事 人 乐 观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损 害 赔 偿 金,是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而 给 对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根 据 法 律 和 合 同 的 规 定 所 应 担 当 的 损 害 赔
20、偿 责 任。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原 则 上 仅 具 有 补 偿 性 为 原 则,但 以 惩 处 性 为 例 外。依 据 等 价 交 换 原 则,任 何 民 事 主 体 一 旦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都 必 需 以 同 等 的 财 产 予 以 赔 偿。因 此,一 方 违 约 后,必 需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所 患 病 的 全 部 损 失。但 同 时,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爱 护 法 第 49条 又 作 出 例 外 规 定,经 营 者 在 有 欺 诈 行 为 时,应 按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以 其 购 置 商 品 价 款 或 承 受 效 劳 费 用 的 一 倍 增 加 赔 偿
21、消 费 者 的 损 失,该 条 是 我 国 法 律 中 惟 一 的 惩 处 性 损 害 赔 偿 金。案 例: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依 法 订 立 一 份 总 货 款 为 20万 元 的 购 销 合 同。合 同 商 定 违 约 金 为 货 款 总 值 的 5%。同 时,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给 付 定 金 5000元,后 乙 公 司 违 约,给 甲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2 万 元。甲 公 司 依 法 最 多 可 要 求 乙 公 司 偿 付 多 少?(D)A.2 万 元 B.3.5 万 元 C.2.5 万 元 D.3 万 元 分 析:此 题 中 的 违 约 金 为 1万 元,损 失
22、 2 万 元,定 金 5000元,且 定 金 未 超 过 货 款 总 额 的 20%的 限 制。首 先,定 金 与 违 约 金 的 适 用 关 系。由 于 我 国 的 定 金 在 性 质 上 属 违 商 定金,具 有 预 付 违 约 金 的 性 质,因 此 它 与 违 约 金 在 目 的、性 质、功 能 等 方 面 一 样,两 者 是 不 行 并 罚 的。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规 定 了 当 合 同 既 商 定 定 金,又 商 定 违 约 金 的,可 以 且 也 只 能 由 非 违 约 方 选 择 一 种 对 其 最 有 利 的 责 任 形 式。应 当 留 意:这 条 规 定
23、 是 针 对 同 一 违 约 行 为 同 时 存 在 违 约 金 和 定 金 责 任 的 情 形。假 如 合 同 中 商 定 的 违 约 金 和 定 金 是 针 对 不 同 的 违 约 行 为,且 两 者 在 数 额 上 的 总 和 也 不 太 高,在 一 方 同 时 实 施 不 同 的 违 约 行 为 形 态 时,两 种 责 任 形 式 是 可 以 并 用 的。其 次,违 约 金 与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关 系。一 般 来 说,合 同 中 商 定 的 违 约 金 应 视 为 对 损 害 赔 偿 金 额 的 预 先 确 定,因 而 违 约 金 与 商 定 损 害 赔 偿 是 不 行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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