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疫期间社保减免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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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10篇篇一: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期间社保延迟缴、断交、补缴是否会影响居转户? 2 月份由于疫情,有些公司的 HR 或财务未准时复工,导致了社保未缴费、手续未准时办理等状况。 对于需要买房、办理居住证积分、引进人才落户、留学生落户、居转户的人员,想必心情都特别焦虑。但是万一公司没准时缴纳,影响了个人权益,导致办理受影响,那简直是功亏一篑。 其实我们也担忧,由于我们公司 2 月份也申请了缓缴社保,所以申请前也特意打电话询问过人才询问的教师。 教师回复说,只要经过备案,这些不会受影响的,特别时期,也都理解。 现在正好,人社局也发文明确回复了大家了疑虑,特此共享给大家
2、。 1、疫情期间企业缓缴社保费,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涉及单位参保职工逾期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包括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留学人员落户、夫妻分居解困以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等,视同其参保缴费。 2、疫情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后,未准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准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或新用人单位未准时接续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新用人单位
3、供应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3、疫情期间新聘请人员未准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对申办人才引进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新聘请的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准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用人单位供应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4、因受疫情影响,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时未按规定时限准时递交相关材料或准时办理落户,是否会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目前,本市人才引进落户事项已实现“一网通办”。已经网上预审通过的,可错峰到相应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也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递交(涉及个税、出入境记录、劳动合同等
4、时效性材料,请准时更新)。已经审批通过、但暂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 可不受迁户时效限制。 5、疫情期间企业之间“共享用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展用工余缺调剂,肯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转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酬劳、社会保险等权益,并催促借调企业供应必要的劳动爱护,合理安排劳动 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安康;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损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商定补偿方法。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
5、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展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躲避用工责任。 篇二: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住宿费收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2346 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进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民办(全日制)学校住宿费收退费治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344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
6、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退费规定 (一)疫情期间留校学习的学生,学校按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本学期始终居家学习未到校的学生,学校不收取这一学期的住宿费; (三)疫情前在校学习、疫情期间居家学习的学生,其离校当月住宿费,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 15 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 15 天、缺乏 1 个月的按 1 个月收费。 (四)根据全市要求返校的学生,各学校于次月起开头向学生计收住宿费,学年完毕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 15 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 15 天、缺乏 1 个月的按 1 个月收费。 二、收退费要求 在本学年完毕后,依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一学年按 9个月计算),多
7、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准时办理退付或抵扣,由各高等学校制定详细操作方法,并予以公示。 三、其它事项 各区教育局、进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可参照上述口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学及中职校住宿费收退费详细口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 年 6 月 28 日 篇三:上海市疫情期间社保减免政策mdash; 1 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 公开征求意见稿) )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治理局: 为贯彻
8、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我省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1 号)有关政策的详细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大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根底上,以产业链供给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详细行业名单见附件 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
9、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局部,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 2023年6月至 2023年 12 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 2023 年 6 月至2023 年 3 月。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 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 号)的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相关待遇处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
10、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6 号)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严峻地区生产经营消失临时困难的全部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局部(申请缓缴流程见附件 2),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3 年 12 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效劳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消失临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详细由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市)要严格把握
11、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状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其中有关条件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峻地区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累计消失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或消失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管控区域的县(区、市)。 3 2.企业生产经营消失临时困难可按受疫情影响现金储藏可维持生产经营缺乏 3 个月认定。 3.企业 2023 年度或申请缓缴前一季度消失亏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认定。 4.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方法(2023)的通知(国
12、统字2023213 号)确定的名单进展划分。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我省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高至 50%,各地此前已按 30%比例返还的,要准时补足差额。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9 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39 号文)全都。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消失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消失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大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实施方法和期限与
13、粤人社规20239 号文全都。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各地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人数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与失业保险的人数计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4 四、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依据自身状况申请缓缴肯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效劳方式,简化程序,便利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
14、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 3),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要加强事后监视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准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实行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其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机关供应的、与其签订托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
15、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依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准时征收。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准时提示企业补缴。缓缴的企业消失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5 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进展改革、财
16、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协作,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要准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缓缴流程 3.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进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 年 6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6 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纺织业 3.纺织服装、服饰业 4.造纸和纸制品业 5.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6.医药制造业 7.化学纤维制造业 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
17、通用设备制造业 10.汽车制造业 11.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社会工作 14.播送、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15.文化艺术业 16.体育 17.消遣业 7 附件 2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缓缴流程 疫情影响严峻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全部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效劳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消失临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局部。详细流程
18、如下: 一、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效劳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缓缴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初核,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核的申请资料提交县(区)税务机关汇总,传递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税务机关反应审批结果。 三、缓缴办理。缓缴审批通过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自审批通过当月起至 2023 年底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局部缓缴。 四、缓缴结果查询。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缓缴审批结果,也可选择由税务机关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审批结
19、果。 五、缓缴补缴。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 8 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 六、其他情形。深圳、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9 附表 受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名 单位社保号 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类型 现金储藏量 万元 地址 市 县(区、市) 镇(街道) (社区) 路 号 何时被确认为中高风险区 封控区 管控区 防范区 2023 年 月 申请缓缴 社保费所属期 自 2023 年 月 至 2023 年 月 缓缴期限 至 2023
20、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结果 告知途径 短信(手机号码: ) 电子邮件(邮箱: ) 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消失临时困难,现金储藏可维持生产经营缺乏 3 个月,处于亏损状态,现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局部。 本单位企业已知悉依据实际需要,可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款,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3 年 6 月底前补缴到位。 本单位所填内容真实精确,并留存相关财务报表、完税资料以备查。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即行终止缓缴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
21、见: 年 月 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现金储藏量”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0 附件 3 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本单位(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单位属于: 5 大特困行业企业 餐饮业 旅游业 民航业 零售业 铁路大路水路运输业 缓缴扩围行业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社会工作 播送、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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