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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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本市民办一般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一般高等学校档案治理方法,结合本市民办高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民办高校档案是指民办高校在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治理,确保档案完整、精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进展规划、工作规划和有关治理制度,
2、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供应条件,落实责任,严格督查,保障档案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民办高校要把档案室建成保管学校档案的”基地、爱国荣校的教育基地以及为学校工作和社会事业供应档案信息效劳的中心。 其次章 治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部、处、室、院、系、中心、馆等部门应当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人员详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民办高校办公室是主管全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和供应利用学校档案,并指导学校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治理,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民办高校办公室可以设置学校档案室
3、,担当学校详细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办高校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档案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学校的档案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学校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四)对各类档案进展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负责档案供应利用及相关的效劳工作,协作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六)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加强档案现代化治理。 (七)组织学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档案学术讨论。 (八)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档案学会组织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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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民办 普通高等学校 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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