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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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文章来源 .fdCE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96号 东营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9月19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豪志 2023年9月24日 东营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治理活动。 前款所
2、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治理实行以属地治理为主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担当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城市治理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爱护等部门参加的建筑垃圾治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治理工作。县区城市治理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治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立、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
3、境爱护、物价、税务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治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治理工作进展协调、监视检查。 第六条城市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立、城乡规划、环境爱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转运站)设置规划,确定点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鼓舞建立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立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削减建筑垃圾产生。 其次章处置治理 第八条建立(撤除)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到工程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城市治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九条县区城市治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4、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打算,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处置核准证应当载明工程工程名称、施工地址、运输单位、运输时间、路线、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名称等事项。 第十条制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围挡、掩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治理纳入工程经理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治理人员,监视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干净出场等。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规模化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5、)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且外观、标识统一的适度规模运输车辆;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三)运输车辆具有密闭设施; (四)运输车辆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城市治理数字化监控平台进展统一监控;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六)有健全的企业治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实行运输单位名录治理制度。市城市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纳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应免费查询效劳,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准时清
6、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环境污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证; (四)保持车辆干净、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
7、用等。 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定价,详细收费标准由市城市治理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立、城乡规划、环境爱护等部门批准;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 文章来源 .fdCE 文章来源 .fdCE淀池等; (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治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治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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