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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一、国籍的概念核作用(一)概念: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二)国籍的作用:1、是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2、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依据;3、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依据;二、关于国籍问题的法律规则:国籍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属于一国主权,但人与人的关系会涉及国与国的关系.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个人由于出生这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
2、三种原则:(1)血统原则。(2)出生地原则。(3)混合原则。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广义上泛指个人出生后根据与出生无关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包括一国国民取得另一国家的国籍;主要有(1)婚姻;(2)收养;(3)自愿申请;(4)交换领土 狭义上仅指个人申请取得某一国籍(又叫归化)。因归化而取得的国籍被称为继有国籍或获得国籍。(二)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其作为一国国民的资格。可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自愿丧失是指根据本人意愿而丧失国籍。主要包括申请解除或退出本国国籍、声明放弃本国国籍和因选择别国国籍而放弃本国国籍等三种形式;非自愿丧失是指由于法定原因而非本人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主要
3、是:婚姻、被外国人收养、未经本国政府许可而在外国服兵役或担任公职或者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等法定事实而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二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国籍。四、国籍的抵触(一)国籍抵触的概念、原因和影响 国籍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国籍的抵触,分为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前者叫多重国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的法律状态,即双重国籍;后一种则属于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无国籍。国籍抵触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适用所有国家的统一的国籍立法。国籍抵触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状态,对有关个人和国家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二)国籍抵触的解决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
4、定国籍抵触状态下有关个人的地位;二是减少或消除现存的国籍抵触状态;三是防止产生新的国籍抵触状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各民族和男女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2、出生国籍适用出生地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混合原则。3、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视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概念: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无国籍的人也往往归入外国人的范畴。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其
5、内容由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国籍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一)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则(二)外国人居留的一般原则(三)外国人出境的一般原则三、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和标准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长期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最 惠 国 待 遇 原 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
6、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二)外国人待遇的标准 1、国内标准主义:又称国民待遇、待遇平等或主观标准主义。2、国际标准主义:又称客观标准主义。四、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二)外交保护的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华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据 (二)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7、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一、引渡 (一)引渡的概念: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二)引渡的法律依据1、国际条约:(1)双边的引渡条约或含有引渡规定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一般会对引渡问题作出全面而集体的规定,是引渡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2)区域性的引渡条约或多边协定。(3)含有引渡条款的一般性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一般会对缔约国给予某种特定罪行的引渡义务等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2、国内法 (1)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单行法规,一般称为“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并实施。(2)含有引渡规定的一般法规。(三)
8、引渡的条件:从国际法角度看,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没有义务将某人引渡给其他国家。一国有权根据本国国内法和本国参加和缔结的的国际条约来决定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要求。虽条件各不相同,但要求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即“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属于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另一项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的人,此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四)引渡的程序:(1)引渡请求的提出,即由请求国通过外交、领事、行政或司法途径提出引渡请求,同时依被请求国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引渡对象犯罪行为的有关诉讼文件、法
9、律条文或证据材料;(2)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即由被请求国的有关主管机关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3)引渡对象的移交,即在被请求国同意引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的有关机关于一定时间和地点将引渡对象移交给请求国的有关人员。(五)引渡的效果:对于引渡至本国的有关个人,请求国原则上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名的刑期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特定/专一原则。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二)庇护的原则 1、庇护的法律依据;领土庇护是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结果,以国家主权为根本的国际法依据。2、庇护的对象3、领土庇护的条件4、受庇护人的地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实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实践 第四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的定义和范围二、难民身份的确定1、确定难民身份的条件:(1)客观条件。(2)主观条件。2、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三、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二)难民的待遇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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