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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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中联钢联盟仓库战略合作协议书【2篇】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依据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中联钢联盟仓库治理制度(以下简称“联盟仓库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建立中联钢电子商务效劳体系的战略规划,为保证安全、顺当开展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等效劳业务,保证相关各方的资产安全,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与甲方结为战略合作联盟,成为“中联钢仓储联盟” (以下简称“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等相关事宜达成全都意见,订立本战略合作联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战略合作联盟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为仓储战略合作联盟。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成为甲方发
2、起和协调治理的仓储联盟成员之一,并将乙方所辖的仓库(仓库法定地址:万吨;仓库库位平面图:(见附件六)纳入甲方治理体系,并承受该治理体系的治理、监视、指导,严格遵守该治理体系相关制度,参加甲方的网上钢铁产品电子交易和网上货物质押的仓储治理业务(以下简称“仓储治理业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情愿以效劳体系为合作平台,用优质、高效的效劳,与其他各加盟成员共同努力将“中联钢”电子商务效劳体系塑造成中国钢铁流通领域的闻名品牌。 其次条 甲方的权利 1、作为仓储联盟发起和协调治理单位,有权治理、监视、指导作为仓储联盟成员之一的乙方所进展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仓储治理业务。 2、有权建议乙方调整使用
3、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业务人员。 3、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治理费。“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治理费按年支付。 4、可以在乙方的积极帮助下,将乙方的存货客户进展为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一般会员和交易会员。 5、有权代乙方与交易会员在签订交易文件时签订存货协议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七条的前提下与交易会员代签存货协议条款。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供应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仓储治理根本功能的使用权,并为乙方进展安装、调试和维护。 2、向乙方供应使用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业务人员的培训效劳。 3、不得干预本协议项下商定之外的
4、乙方其他业务工作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某某某”品牌。 2、按本协议规定使用甲方供应的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仓储治理根本功能。 3、享有甲方供应的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培训效劳(假如在甲方所在地实施培训,乙方人员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4、对甲方的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和联盟仓库治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成认并遵守联盟仓库治理制度以及本市场的交易规章、治理细则。 2、承受甲方对乙方仓储治理业务的监视、指导。 3、必需将甲方的交易会员视作本仓库的存货客户,并授权甲方代签存货协议。 4、必需确保录入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数据真实。 5、仔细对待甲方
5、调整使用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业务人员的建议。 6、应设立相应业务机构(部门)负责本协议项下的仓储治理业务。 该业务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参加甲方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和使用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培训。 7、应根据联盟仓库治理制度对仓储治理业务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名、操作人员密码实施严格治理。 8、不得参加中联钢电子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活动,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仓储信息。 9、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构造、仓储场地、各类印章、联系地址、与本市场联系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仓储费用等与仓储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准时向本市场书面报告,并修改相应文件。 10、如发生可能涉及甲方网上钢铁产品电子
6、交易安全和网上货物质押安全的重大问题,须准时通知甲方。 11、应根据其次条第3项向甲方交纳“中联钢仓储联盟”品牌使用治理费。 12、有义务向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货物的入库、出库、仓储治理、过户: 1、乙方按联盟仓库治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办理货物入库、出库、仓储治理、过户。 2、联盟仓库治理制度所涉纸质存货凭证格式见附件一,提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3、乙方应按国家或行业以及联盟仓库治理制度规定对货物进展保管。 如货物消失异状时,乙方应准时向相关客户(存货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客户(存货人)进展处理。 4、乙方须严守客户入库信息等商业隐秘。 第七条 乙方收取费用标准 1、乙方
7、仓储所涉各类费用的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为准(详见附件三)。 2、乙方收取费用标准将由甲方在中国联合钢铁网交易主页和仓储联盟主页予以公布。 3、乙方可以依据经营需要与甲方协商调整收取费用标准或增减收费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全都,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甲方公布之前方可实施。未公布新标准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1、在乙方有违约操作现象时: (1)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仓储联盟成员资格。 (2)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对中联钢仓储治理系统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担当因暂停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追究或帮助相关方追究乙
8、方或乙方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联盟仓库治理制度中的规定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按联盟仓库治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赔偿;联盟仓库治理制度未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行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斗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制或避开的不行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根据本协议的商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行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本协议责任。 但遇有上述不行抗力的一方应马上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供应不行抗力的具体状况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 按不行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打算是
9、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局部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一方拖延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不行抗力的,拖延方的本协议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实行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行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 没有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局部要求免责或赔偿。 3、不行抗力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不行抗力消逝后,双方未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连续履行。 第十条 商业隐秘 除为了解决本协议履行纠纷而诉至法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附件的内容。 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对方有关交易信息、工业产权、技术、商业隐秘、客户信息、财务
10、、法律、公司治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信息外)有保密义务,否则保守隐秘一方有权要求泄露隐秘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前方可终止。 3、除第八条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含第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自动终止本协议,否则视同本协议有效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仍旧适用本条款。 4、如发生上述终止本协议状况,乙方须对尚未
11、完毕的仓储治理业务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其他商定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在与中联钢电子商务效劳体系相关文件、业务中正式使用“中联钢仓储联盟”的字样,并可以在该仓库法定地址挂牌(标识牌由甲方统一设计)。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消失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公布的有关制度、规章、通知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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