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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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爱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恳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承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视。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需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
2、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状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需真实、精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展。 外国投资者进展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听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
3、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掌握人,也可以同时实行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掌握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全都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峻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4、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掌握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退损害;未能消退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退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缺乏以消退损害的局部应当供应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正对待收购本公司的全部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实行的措施,应当有利于
5、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供应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展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参谋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当财务参谋。收购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聘请财务参谋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参谋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参谋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供应财务参谋效劳。 财务参谋不得教唆、帮助或者伙同托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6、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值利益。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特地委员会。特地委员会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恳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供应询问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打算。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章,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供应效劳,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展实时监控,监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章,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供应
7、效劳。 其次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全都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到达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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