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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合集15篇 买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卖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买方和卖方在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 _ _ _ 其次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_分运: _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缘由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2、第八条唛头 卖方必需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放”、“保持枯燥”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_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计_.该信用证在_银行收到以下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状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
3、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金额为_.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全部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
4、费用应由_方担当。全部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_方担当。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需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需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估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需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假如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到达或超过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供应5份具体包装图纸,注明具体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准时保险而
5、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需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根底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名目。 e.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需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需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全都,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修理状况下,卖方必需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赐予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
6、物到达起开头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需在交货前全面、精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终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_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展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假如发觉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假如发觉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
7、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假如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缘由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天。 第十五条索赔 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以下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归还买方,并担当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爱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
8、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担当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承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行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行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根据不行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行抗力大事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马上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由于执行
9、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解决,按下述第()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需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担当,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连续执行除争议局部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准时交货,除因不行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缺乏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假如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
10、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马上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国_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_份,买卖双方各执_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 1.马上生效。 2.合同签署后_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买方:_ 签名:_ 卖方:_ 签名:_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2 买 方:_ 地 址: 邮编: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卖 方:_ 地 址: 邮编: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XX和卖方在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
11、单价 _ _ _ _ 其次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缘由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必需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放“、“保持枯燥“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 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XX投保。 第十条
12、 付款条件 1.XX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 银行开立由XX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计 .该信用证在 银行收到以下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状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 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XX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XX.装运后即刻发给XX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XX在CIF条款下
13、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XX除外)一份寄给XX,两份寄目的港_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金额为 。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XX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全部发生在XX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_方担当。全部发生在XX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_方担当。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1.卖方必需在装运前40天向XX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XX确认。 2.卖方必需在装运前20天通知XX估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
14、量和尺码。 3.卖方必需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XX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假如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到达或超过 吨,长 米,宽 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XX供应5份具体包装图纸,注明具体的尺码和重量,以便XX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XX未能将货物准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需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根底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名目。 XX安装、操
15、作和修理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需向XX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XX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必需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全都,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修理状况下,卖方必需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赐予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头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需在交货前全面、精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终依据,卖方或制造厂
16、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XX须申请_ 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展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假如发觉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XX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假如发觉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XX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假如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缘由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XX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 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若
17、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XX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XX同意后,须按以下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XX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归还XX,并担当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爱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XX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担当XX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XX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
18、方承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行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行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根据不行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行抗力大事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马上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解决,按下述第 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
19、必需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担当,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连续执行除争议局部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准时交货,除因不行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XX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缺乏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假如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XX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XX马上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国_市用_ 文签署,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 1.马上生
20、效。 2.合同签署后_ 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签名:_ 卖方: 签名:_ 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3 合同号:_ 日期:_ 地点:_ 买方:_卖方:_ 地址:_地址:_ 电报:_电报:_ 电传:_电传: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其次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缘由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
21、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当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给方必需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放”、“保持枯燥”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以下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状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
22、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立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 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 ,金额为 . (4)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
23、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担当,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担当。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需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需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估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需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假如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到达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须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供应5份具体包装图纸,注明具体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
24、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 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将货物准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担当。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技术文件一份必需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根底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名目。 E.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需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 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贫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需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
25、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卖方。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4 合同号: 日 期: 地 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其次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缘由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当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26、第八条 唛头 卖方必需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放、“保持枯燥”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 保险 在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发票金额投保。 在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买方在装运期前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以下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状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
27、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在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的投保的保险单。 ()卖方在装运后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按本合同第条和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担当,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
28、方担当。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卖方必需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卖方必需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估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卖方必需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假如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到达或超过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天向买方供应份具体包装图纸,注明具体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在条款下: 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按条第()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准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
29、切费用由买方担当。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需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根底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配件名目。 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此外,在签订合同天内,卖方必需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必需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全都,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修理状况下,卖方必需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赐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头计算。 第十四条
30、 检验 ()卖方制造厂商必需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展准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终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需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展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假如发觉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 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假如发觉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
31、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假如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缘由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 第十五条 索赔 ()假如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条第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以下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归还买方,并担当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爱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
32、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担当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承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行抗力 ()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行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根据不行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受阻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假如不行抗力事故持续超过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马上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应通过友
33、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需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担当。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连续执行除争议局部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准时交货,除因不行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罚金率按每星期计算。缺乏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假如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撤销了合同,卖方
34、仍须向买方马上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假如上述条款与以下附加条款不符,将以后者附加条款为准)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 ()马上生效。 ()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 买方: 卖方: 签名: 签名: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5 合同号: 地点: 日 期: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 其次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
35、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买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第八条 程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当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行收到以下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假如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供应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卖方在装船后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中国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