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管理制度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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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厂管理制度11篇【第1篇】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炼钢厂所属科室、作业区所辖设备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3术语、定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通过安全管理,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 4职责 4.1设备能源管理科负责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作业区及相关方对设备设施
2、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2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资金支持。 4.3各科室、作业区负责配合本专业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管理内容 5.1厂房 5.1.1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5.1.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
3、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5.1.3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m。 5.1.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1.5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 5.1.6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设施要确保有效。 5.2建、构筑物 5.2.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
4、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5.2.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5.2.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警报警装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消防通道。 5.2.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转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
5、区,应设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耐火材料铺设。 5.2.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包车、渣盆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
6、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 5.2.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5.2.8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件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2.9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包、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2.10作业区域电缆隧道应设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5.2.11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
7、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5.2.12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5.2.13厂区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3炼钢相关设备 5.3.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渣盆 5.3.1.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5.3.1.2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5.3.1.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
8、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砖衬磨损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5.3.1.4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5.3.1.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包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包,应经常维护包口,包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5.3.1.6渣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5.3.1.7钢水包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5.3.1.8铁水包、钢水包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包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5.3.1.9铁水包、钢水包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它铁水包、钢水包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
9、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包不应卧放。 5.3.1.10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包,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5.3.2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烘烤器及其它烧嘴 5.3.2.1采用煤气燃料时,熄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5.3.2.2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5.3.3地面车辆 5.3.3.1作业区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作业区地坪一致。 5.3.3.2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5.3.3.3钢水包车、渣盆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5.3.3.4所有车辆,均应
10、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重设备 5.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表1起重设备试验规定 名称试验负荷试验时间 分钟试验周期 月 静负荷动负荷 起重电葫芦1.25ph1.1ph1512 手摇卷扬机1.25ph1.1ph1512 链式起重机1.25ph1.1ph1512 滑式及复式滑车1
11、.25ph1.1ph1512 千斤顶1.25ph1.1ph1512 钢丝绳及钢链2ph-156 麻绳及棉纱绳2ph-156 注:ph为设备的额定负荷。 【第2篇】炼钢厂生产事故管理、考核制度 总 则 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失,迅速恢复生产,使事故的汇报、调查、分析、定级、定性及考核有章可循、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 (一)生产事故的定义:凡因在生产工艺流程中,由于违章操作,组织失误造成上下工序或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失调,动力、原材料供应中断及停产、损坏设备、损坏工业建筑、产品质量劣化、资源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均属于生产事故。 (二)、生产事故分
12、类及分级: 1.生产事故的分类:生产工艺事故;生产运输事故;能源动力事故;生产设备事故;生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 1.1各部门在生产事故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运输事故,由生产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能源动力事故,由动力厂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生产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由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具体办法见安全环保有关规定)。 1.2 当发生事故,分析既有操作原因又有设备原因时,按主次责任定性,并归对口相应处室具体管理,
13、。 1.3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由生产处组织、公司领导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考核。 1.4原则上,当生产、设备、质量等事故相关联时,在事故种类上不重叠或交叉考核。 2、生产工艺事故 2.1炼铁厂事故 2.1.1、烧结机 、各矿槽的堵料; 、各种原燃料断料; 、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因操作失误造成的烧结矿过烧、欠烧; 、各矿槽的混料。 2.1.2竖炉 、矿槽的堵料; 、各种原燃料断料; 、各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停机; 、悬料; 、结瘤; 、导风墙穿孔、倒塌。 2.2 炼铁厂事故 2.2.1渣铁系统 、铁口事故 、铁水自动流出; 、铁口连续过浅、“跑
14、大流”、喷焦卡焦; 、封不住铁口、渣铁外溢; 、铁口冒泥; 2.2.2、铁沟事故:主沟、支沟渗漏。 2.2.3铁渣事故 、撇渣器烧穿漏铁; 、水渣放炮; 、撇渣器铸死导致铁水外溢、烧坏设备和流入水冲渣沟造成爆炸; 、渣铁上炕、下地。 2.2.4热风炉系统 、热风炉换错炉; 、开启各种阀门错误造成风口灌渣。 2.2.5上料系统及装料系统 、上料系统事故 、等料; 、撕皮带; 、拉错料; 、堵料筛。 、装料系统事故 、炉顶料罐放不下料; 、炉顶料罐装重料; 、炉顶上密封阀漏煤气;矿槽跑料。 2.2.6高炉系统 、低料线; 、管道行程; 、悬料; 、连续塌料; 、炉墙结厚; 、炉缸堆积; 、炉冷;
15、、炉缸冻结; 、炉体跑火、跑渣; 、炉缸烧穿; 、炉底烧穿; 、炉皮烧穿; 、大灌渣; 、高炉结瘤; 、风口吹管烧穿; 、风口烧穿; 、风口二套烧穿;风口大套烧穿; 、紧急停水;紧急停电; 、鼓风机突然停风; 、炉顶打水阀门忘记关。 2.2.7喷煤系统 、煤枪烧坏; 、煤粉罐跑煤; 、喷煤压缩空气突然停。 2.3炼钢厂事故 2.3.1混铁炉区 、铁水包翻铁、跑铁、铸轨; 、混铁炉穿。 、混铁炉洒铁 2.3.2转炉区 、转炉兑铁时跑铁铸炉前炉门、铸炉下轨道; 、转炉出钢时跑钢; 、散装料堵下料口; 、转炉漏炉; 、转炉钢包车、渣车掉道; 、转炉渣罐漏; 、钢水温度太低; 、转炉操作不当大量溢渣;
16、 、转炉操作不当大喷、烧枪。 2.3.3废钢区 、废钢尺寸超标卡炉口; 、废钢中有密闭容器放炮; 、废钢潮湿放炮。 2.3.4钢包周转区 、钢包渣线钻钢; 、钢包包衬漏钢; 、钢包滑板钻钢; 、钢包上下水口钻钢; 、钢包透气砖不透气; 、钢包水口灌渣烧不开眼。 2.3.5连铸区 、连铸大包烧眼偏滑板钻钢; 、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连铸中包漏钢; 、连铸中包水口钻钢; 、连铸坯角裂漏钢; 、连铸坯纵裂漏钢; 、连铸坯高温漏钢; 、中间包低温结流停浇; 、连铸开浇起步漏钢; 、中间包套眼事故停浇; 、连铸坯卷渣漏钢; 、塞棒折断停浇; 、中包溢钢停浇。 2.4轧钢事故 2.4.1加热炉 、过热、
17、过烧; 、火灾爆炸; 、煤气中毒; 、拱钢,粘钢,掉钢; 、坯料刮炉墙。 2.4.2粗轧机 、主传动轴疲劳断裂; 、卡钢、翘头堆钢; 2.4.3精轧机 、油膜轴承断油烧坏; 、精轧机咬入打滑,卡钢,堆钢,轧破,甩尾,带头顶侧导板; 、工作辊断辊,支撑辊断辊、掉肉,活套起套; 、跳闸。 3、能源动力事故 3.1凡正式投产的能源(动力)设备和管网系统,不论什么原因(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下列情况,即构成能源动力事故。 3.1.1凡正式生产、输送、储存各种能源介质设备或管线损坏; 3.1.2凡正式投产的动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或人为引起能源介质严重偏离正常值; 3.1.3因保
18、护装置失灵,误动造成设备损坏或使能源介质供应中断; 3.1.4能源介质供应参数严重偏离规定范围,造成生产减产、停产及产品质量明显下降; 3.1.5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能源介质外泄、外排超标,影响生产造成浪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2能源动力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4、生产运输事故 4.1铁路行车事故:指在生产运输作业(行车或调车)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中,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或因设备状态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影响运输正常作业和主体生产厂生产的事故。 4.2汽车运输事故:在生产运输作业过程中,撞坏厂房、设备或管
19、线,造成生产中断的事故。 4.3生产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参照生产工艺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考核。 (三)事故分级 1、重大事故:事故停产时间16小时以上或损失特别巨大。 2、一般事故:事故停产时间4小时-16小时。 3、小事故:事故停产时间2小时-4小时。 4、零星事故:事故停产时间小于2小时。 (三)、生产事故的汇报程序及要求 不同级别、类别的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汇报程序及相应要求 1. 重大、一般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 2. 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5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处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立即组织抢修,把
20、损失减少到最少,尽快恢复生产,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生产。 3. 小事故和零星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向总调度室汇报,值班调度长要在接到事故报告10分钟内向生产处处长、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厂厂长组织抢修,总调度室根据情况协调好其它单位的生产。 4. 凡出现停产事故必须向总调汇报。出现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停产事故,二级单位的值班人员和主管厂长要到现场组织处理。总调值班员也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 5. 关键设备出现事故及预计停产两小时以上的事故,二级厂厂长必须到现场亲自处理。总调度员要立即向公司主管总经理和值班领导汇报。 (四)、事故分析: 1、每次事故发生后,都要组织事故分
21、析会。一般事故分析会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生产、维护、检修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生产事故分析会由厂领导主持。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定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2、数理统计分析: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原因等逐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在生产组织、管理、计划及操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和进行专题分析。 3、专题事故分析:对从统计分析中找出的薄弱环节和部位进行专题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专题事故预案。 4、对于生产中断2小时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类别等有关情况填写“事故报告”
22、一式三份,报送主管领导及总调度室,每延迟24小时考核事故单位500元。 (五)、事故的统计: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 1、事故次数: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一般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如果在同一生产作业单位连续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认为是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事故一次,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则要累计计算。 2、事故时间:一般按事故停机到恢复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3、生产事故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和减产损失费。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 (六)、事故考核: 1、零星事故:由二级单位自行考核; 2、小事故:考核事故单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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