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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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学习解读财政部制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 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 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等,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财会(2023) 4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第一部分:选聘办法的出台背景审计质量关乎公众利益。企业通过规范的流程、科学的评价,选聘专 业胜任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
2、于保证审计报告的质 量。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 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一是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流程亟待规范。部分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未明确具体评分标 准。二是恶性竞争现象仍有发生。个别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简单把低价作 为选聘的首要条 件,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以远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 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 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 限、审计费用等信息。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
3、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 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
4、)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 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
5、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 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 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 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国有 企业、上市公
6、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 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 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 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应聘有关行为实施监 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负责对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 管理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
7、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 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选聘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 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依法采取责令 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招标规范(财会(2006) 2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 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 24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
8、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业务,引发恶性竞争,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 保证。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政策有待健全完善。各类国企做法不一, 执行尺度不一,亟需形成统一规范的轮换制度,实现轮换年限和审计成 本、审计风险之间的合理平衡。四是审计委员会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 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 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明确 要求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为落实上述要求, 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利益相关
9、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财政部会 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制定印发了选聘办法。2021年7月国办发30号文印发后,我们即启动了选聘办法的制 定工作,开展了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起草了 选聘办法讨论稿,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专题研讨基础上, 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2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 办会(2022) 10号),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反馈65份, 合计反馈意见319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选聘办法重点突
10、出、 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可操作性高,有助于推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提升审计质量。同时,部分 反馈意见提出了 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 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 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二部分:选聘办法的主要内容选聘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主要包括制定依 据、适用的企业范围、适用的选聘事项等。二是选聘重点流程规范,对 选聘决策机构、选聘方式、公开选聘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 水平和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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