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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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安装施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制造、选型配 置、安装施工、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 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 (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
2、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 现场,指导实施现场救援,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应当及时到达 现场实施救援,城区范围内到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 得超过一小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 照有关规定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
3、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二)近二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三)在三十日内发生两次以上电梯困人事件的;(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受理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二条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 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第三十三
4、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推广智慧电梯系统,利 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定期分析电梯应急处置、困人 救援情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 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安装的垂直电 梯机房内未安装空气温度调节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或者未确保紧急报警装置和 通话装置有效应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技术障碍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故障暂时难以排除时,未告 知电梯使用单位在
6、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 具虚假评估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 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
7、入本 级财政预算。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协调住宅小区电梯加装、改造、修理、更新等事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梯选型配置的设计审查和电梯 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 及
8、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 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使用电梯。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电梯使 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 争。第八条 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 全责任保险。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安装施工第九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和电梯供电的 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 他相关设计规范。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
9、应,满足电梯正 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 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 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第十条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内公共 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新安装的有机房垂直电梯(包括客梯和货梯), 建设单位应当在机房内装设空气温度调节器;新安装的公众聚集场所 和住宅小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以及电 梯故障监测系统。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 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 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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