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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 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工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 通知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 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在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的所有测绘工 作(不含验线)。“多测合一”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拨地测量、首次登 记宗地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联合验收
2、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 土地核验测量、不动产测绘、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 消防核实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等专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 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机构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服务,向相关 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全县范围内所有新(改)建的房屋建 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第三条(基本原则)“多测合一”工作,实行“一次委 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实现测绘“行业管理统 一、技术要求统一、成果数据统一、结果应用统一”。第四条(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测绘地 理信息主
3、管部门,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多测 合一”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培育“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建设“多 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市场管理和 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多测合一”相关技术培训、安全 教育等工作。(二)负责“多测合一”中的土地核实及规划核实测量 成果的审核。(三)负责“多测合一”成果的规范性检查与成果质量 抽查;负责“多测合一”数据入库更新、共享应用,并负责 最终成果质量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多测合一”中的房产测绘 (预测、实测)、人防核实、消防核实测量的成果审核、业 务指导及考评工作。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多测合一”中的绿地核实测
4、 量的成果审核、业务指导及考评工作。第二章测绘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测绘机构责任)测绘机构应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所承担的“多测 合一”项目承担技术、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提交的“多 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第六条(测绘机构条件)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 单位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至少包括工程测量(含控 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 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并在测绘资质证书 相应等级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第七条(名录库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测绘单位 信息通过“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5、中的“多 测合一”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八条(注册登记材料)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 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自主注册, 填报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文件资料等 注册信息:(一)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注册信息表 (测绘单位鉴章);(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测绘资质证书等材 料;(三)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从业人员签名、从业人 员身份证、职称证、测绘作业证、社保证明,由所属测绘服 务单位提交材料办理信用登记。第九条(主管部门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测绘 单位注册信息后,开展资格审查,符合规定的,经“多测合 一”信息平台网上中介服
6、务大厅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时动 态管理。第十条(信用管理)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 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结果, 及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项目的金额、项目的类别、合同的履 行、质量评价及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建立红黑 名单制度,实时予以公开。第十一条(信息管理平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是“多 测合一”业务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功能主要有:中介服 务事项委托管理、合同签订管理、项目备案管理、测绘成果 审核与成果汇交管理、成果共享应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名 录库动态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及信用评价管理等。“多 测合一”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网
7、+不动产”信息平台等系统进行有效衔接。第三章业务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项目委托)建设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信 息平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内选取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工程 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测绘单位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 超作业限额、恶意低价承接测绘业务。自本细则发布并实施两年内,不符合“多测合一”资质 条件的,可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其他机构进行联合体测绘。第十三条(项目合同)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应如实签订 合同,统一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 同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将推送至“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 行合同备案登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多测合一”
8、项目备案及进展情况。第十四条(测绘标准)“多测合一”应当采用2000国 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相关测 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第十五条(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 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 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 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中 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第十六条(成果提交)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 报告,完成质检后报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 并将“多测合一”成果上传至“多测合一”信息平台。按
9、照谁使用、谁审核测量成果的原则进行测量成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土地核验测量成果等进行规范性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负责相关事项验收的部门)负 责对房产测绘成果、消防核实成果、人防核实成果进行规范 性审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绿地核实成果进行规范性 审核,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均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 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校核汇总,将经 审核通过后的“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共享至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为“多验合一”提供数据基础。第四章 检查成果及入库第十七条(成果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测绘 成果的质量检查
10、和质量初步评定。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检查(全数检查,成果数 据是否符合标准)、外业核查(随机抽查,成果数据是否与现 场一致)。测绘服务单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并上传“多测合一” 信息平台后,现场进行随机抽检,未被抽检的“多测合一” 成果需进行规范性检查。被抽检的项目则需在规范性检查的 基础上进行外业核查。第十八条(成果共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入库后 的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加强与各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 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与“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场监督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双
11、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多测 合一”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 人员,对测绘服务单位的承揽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 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多测 合一”信息平台上公示。第二十条(考核问责)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 现不适宜继续保留在“名录库”内的测绘单位,经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决定后从名录库予以清退,并视情况限定 其一至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服 务单位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管理主体)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在本细则施 行之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允许多家单位 联合测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