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七篇】.docx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七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七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七篇】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强农惠农财政补贴支付方式改革的稳步推进,为适应当前乡镇财政工作的发展,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乡镇政府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2、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3、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4、财政结算体制不变原则。按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进行财政结算。三、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整建制归县财政局管理。四、乡镇财政所主要职能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乡镇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
3、收入征管,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3、负责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等的征收工作。4、负责编报年度乡镇财政收支预决算。5、负责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6、负责对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贯彻落实。7、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8、依法监管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信息,组织培训会计人员,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9、负责检查乡镇所属部门和单位对财税政策、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10、配合做好“村财乡管”、“乡财县管”
4、、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五、机构设置每个乡镇财政所设置所长、会计、专管员(可按一岗多人设置)和文秘四个岗位。财政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安排全所人员业务分工,明确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制订年度财政工作计划,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督促全所人员圆满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会计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专管员具体负责乡镇财政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及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文秘具体负责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保管、立卷、存档、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做好办公室勤杂内务工作。六、乡镇财政所的财务管理乡
5、镇财政所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预算安排的经费全额拨入财政所,所有资金通过“乡财县管乡用”网络进行拨付、审核、支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所有财务工作。1、预算共编。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支出范围,统一定额标准、统一核算办法”和“保人员工资、保正常运转、保重点支出”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2、账户统设。由县级财政部门分不同用途,按规定统一为乡镇财政开设账户,实行集中核算。特殊情况需开设账户的,要单独上报审批。3、集中收付。乡镇一般性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县级国库;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非税收
6、入管理局开设的资金专户;体制结算收入、补助收入等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根据年初预算,乡镇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实行统发;乡镇财政对预算单位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单位账务,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报帐;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对行政村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村财乡管村用”。4、采购统办。乡镇各项采购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乡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从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供应商。5、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
7、购领和使用,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我旗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和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8、(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1、社区服务性岗位。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在社区从事保洁、保绿、保安、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2、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理员、公路养护员、苏木镇文化服务宣传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3、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物业管理、门卫、打字、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4、旗政府确定
9、的其他公益性岗位。(二)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不得从事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岗位。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和“单位申报、公开招募、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四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人员开发、招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编外人员招用第五条编外人员招用应当向社会公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考核、拟用公示、择优录用等工作。第六条编外人员岗位出现空缺的,旗人
10、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报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后,确需补充的按规定进行择优补充。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聘用编外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13年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合同期满,根据岗位需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
11、工作,并每半年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实上报编外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第九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编外人员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编外人员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承担编外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检查。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的管理职责:(一)日常管理1、编外人员用人单位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2、经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协商,可以就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变
12、更,但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盟、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有关规定。3、编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1)试用期内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以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3)只挂名不上岗的;(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8)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9)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等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10)每
13、年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11)无故不到岗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可给予其适当的伤亡待遇补助。(二)年度考核每年1月底由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统一填写正蓝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表,报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二条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
14、定,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5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3000元奖金;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编外人员总数的15%以内。第十三旗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编外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编外人员待遇第十四条编外人员中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本年度工资标准上增加5%,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15、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第十五条编外人员中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参照我旗事业编制同类同等人员待遇核定工资发放和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第十六条编外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提供其他待遇。第五章编外人员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编外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
16、编外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发放情况。每年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旗纪委监委、财政局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编外人员岗位。第十八条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编外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第十九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第六章编外人员请销假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请假类别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
17、、工(公)伤假、探亲假。(一)事假。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半个月内的,发放全额工资;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90%;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80%。(二)病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2个月起,发放工资的90%;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4个月起,发放工资的70%。(三)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蓝党办字200533号)执行。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请假30天内的由用人单位批准;请假30天以上的,填写正蓝旗编外人员请假审批表,由用人单位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七篇 编外 人员 管理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