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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技术管理办法5篇 书目 第1篇z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第2篇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第3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方法 第4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方法 第5篇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其次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激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主动运用高新技
2、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加企业的竞争实力。 第三条 本方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支配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支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书目,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安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依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支配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配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养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
3、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运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安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安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详细程序如
4、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供应: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看法),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核查后,并比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探讨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安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担当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仔细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当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安排的项目,应在贴息安排下
5、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方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安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刚好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状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方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6、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实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心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支配由财政部依据中心财政预算状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
7、交年度执行状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运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恳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亮、专款专用的原则。 其次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详细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赐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
8、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探讨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干脆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肯定的技术创新性、须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依据项目担当企业供应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
9、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详细按中心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23355号)和中心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23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详细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举荐。出具举荐
10、看法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看法,并将举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依据评审、评估看法,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担当企业、举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纳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其次次拨款);采纳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
11、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其次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安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依据项目验收状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安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安排和二次拨款安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运用进行监督、检查,参加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
12、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状况。 第十八条 项目担当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托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依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看法、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看法、实地检查状况等,提出项目执行状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状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状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运用管理状况提出年度
13、执行状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其次十条 项目担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仔细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支配和运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其次十一条 项目担当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担当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担当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其次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实行托付有关
14、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其次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实行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运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方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其次十
15、五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说明。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其次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激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主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加企业的竞争实力。 第三条 本方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支配的原则
16、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支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书目,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安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依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支配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配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养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运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
17、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安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安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详细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供应: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看法),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
18、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核查后,并比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探讨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安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担当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仔细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当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安排的项目,应在贴息安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方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安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
19、确保资金刚好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状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z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其次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激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主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
20、增加企业的竞争实力。 第三条 本方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支配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支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书目,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安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依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支配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配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养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运用经核准
21、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安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安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详细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供
22、应: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看法),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核查后,并比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探讨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安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担当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仔细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当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安排的项目,应在贴息安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
23、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方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安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刚好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状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实力,我
24、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当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详
25、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运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恳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亮、专款专用的原则。 其次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学问产权纠纷。 第五条 担当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实力; (四)职工人
26、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干脆从事探讨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探讨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肯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
27、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探讨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依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
28、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打算和供应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需真实牢靠,并经项目举荐单位举荐。举荐单位是指熟识企业及项目状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举荐单位出具举荐看法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看法,并将举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举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实行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看法。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
29、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询问、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依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特性化项目,可托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看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
30、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学问和实践阅历,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担当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询问等工作,并具有肯定阅历;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
31、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看法。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状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干脆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托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状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干脆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隐私和审查结论看法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敬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看法并赐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依据评估机构的工
32、作质量及行为规范状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状况并提出调整看法。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依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看法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其次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其次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担当企业、举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
33、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其次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其次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运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方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状况。 其次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34、项目资金到位与运用状况; (二)合同安排进度执行状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状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其次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担当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状况,并提出监理看法;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状况,并对创新基金运用管理状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依据须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其次十六条 管理中心依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看法、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状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其次十七条 项目担当企业因客观缘由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
35、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务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实行相应处理措施。 其次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须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其次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安排进度执行状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状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探讨开发取得的成果状况; (四)资金落实与运用状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改变状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看法,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说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