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处理与防范(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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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纠纷的处理与防范医患纠纷的处理与防范一、我国医患纠纷问题立法进程一、我国医患纠纷问题立法进程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务人员作出了刑事处罚规定。1998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执业医师法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师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纠纷赔偿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应应注注意意:对对医医疗疗机机构构而而言言,举举证证责责任任倒置的适用是有限的
2、。倒置的适用是有限的。卫生部从1996年开始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0年6月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于2002年4月4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生效。2002年8月,卫生部又分别颁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多部配套法规。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参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3、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依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该解释于2004年5月1号开始实施。l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不能出庭质证的现实,以及其它医患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于近期出台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司法解释,可能涉及的内容有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不采信鉴定报告),患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医学专家代为质证,由法院通过鉴定人名册与医学会共同确定鉴定专家人选,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民事过错并造成民事侵权的案件,倾向于让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l而医疗机构被鉴定无过失,但认为医方诊疗、护理行为
4、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案件,也倾向于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l这一司法解释如能如期出台,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界提出新的法律挑战。二、新医疗事故概念的导向价值二、新医疗事故概念的导向价值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旧: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亦即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一)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二)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三)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
5、接造成的(四)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要求求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和和医医务务人人员员从从传传统统的的“依依德德行行医医、以以病病为为本本”转转变变为为“依依法法行行医医、以以人人为本为本”。三、医疗事故分级的立法思考与运用三、医疗事故分级的立法思考与运用取消责任与技术的两类区分,但定性时仍然要考虑医院的等级与医务人员的资历等因素。从违规角度看,现仅存责任事故。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
6、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四级事故例举之外的状态是不易作出判断性结论的)一、二、三、四级又分别有2、4、5、1等十二个等级并对应十级伤残 四、法定处理措施的实际操作四、法定处理措施的实际操作医疗事故纠纷防重于治,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服务投诉。(一)、医疗过失的报告(重大过失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到国家卫生部)(二)、病历资料考虑主、客观区别对待和现场实物的封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做到主、客观病历分册,注意保护主观病历
7、资料)(三)、对尸检(48小时或7天内进行,双方可以派代表参加)及其后的报告,医疗机构应注意对不利于己方的尸检报告的质证反驳,尽力推翻对己不利的证据。五、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成功要素五、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成功要素(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有五种情况的医疗纠纷专家不受理: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医疗事故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
8、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以及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二)、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组成鉴定专家组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编号、等量抽取,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抽取(保证单数),组长由组员推举或由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诊疗护理的准则,遵守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
9、量的基本条件。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医疗过失行为,指的是违反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医疗行为。所谓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的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目前暂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四)、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1、医疗机构应在坚持正确主张的前提下,低调陈述,尊崇专家,简约紧凑;2、医疗机构应充分表示其对患方病痛的同情和患方行为的理解;3、医疗机构应适当阐述对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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