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保险(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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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6/11第四章人身保险第四章人身保险(1)第四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四、人身保险的分类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人身保险的含义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二)保险事故的发
2、生具有分散性。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三)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二)按保险期间分类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三)按承保方式分类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四
3、章第一节回顾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四、人身保险的分类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二节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类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传统寿险创新寿险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死亡保险(一)死亡保险的含义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二)死亡保险的种类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1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5年、
4、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特点: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1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特点:保险费率较高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1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终身死亡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终身寿险1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二、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一)生存保险的含义(二)年金保险的含义(三)年金保险的特点(四)年金保险的种类1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5、(一)生存保险的含义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1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二)年金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1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三)年金保险的特点1、年金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一方当事
6、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2、免体检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1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年金保险的种类1、按照给付周期年给付年金季给付年金月给付年金2、按照给付起期即期年金延期年金3、按照给付期限定期年金终身年金1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年金保险的种类4、按照给付日期期初年金期末年金5、按照有无返还无返还年金返还年金6、按照缴费方式趸缴年金期缴年金1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年金保险的种类7、按照给付额变否定额年金变额年金8、按照投保人数个
7、人年金联合年金2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三、两全保险(一)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2、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3、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2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创新寿险(一)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
8、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2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创新寿险(二)万能寿险1、保费灵活2、保额可调3、要素分立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险。2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创新寿险(三)变额万能寿险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2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四章第二节回顾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三、两全保险四、创新寿险2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一)含义(二)构成要件(三)特点(四)责
9、任期限条款(五)种类2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1、伤害2、意外2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伤害(1)致害物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或物体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2)致害对象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3)致
10、害事实2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意外(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者,(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3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3、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4、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3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四
1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3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3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二、健康保险(一)含义(二)构成要件(三)费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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