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冲突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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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狭义: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规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广义:凡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及因涉外民商事关系而发生的争讼时,指定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应适用哪一法律以及划分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范,均属冲突规范。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范围+系属 范围: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问题。系属(准据法):“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规范。准据法的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
2、务关系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国际条约成为准据法的情形:(1)非条约缔约国的公民或法人选择某一国际条约作为调整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2)如果冲突规范援用某一缔约国的国内实体法为准据法,而国内实体法无相应规定或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可以将缔约国参加的某一条约是同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国际惯例成为准据法的情形:(1)当事人选择国际惯例作为准据法;(2)有些国家的冲突法规定,依冲突法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内国法时,如果内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此规定,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二
3、节 连接点一、连接点的概念 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 种事实因素。二、连接点的分类主观连接点:当事人的合意、最密切联系地客观连接点:属地连接点&属人连接点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动态连接点:可变化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法院地、行为地法律概念:国籍、住所等 三、选择连接因素的一般规律 1、新连接因素的形成与发展有客观依据,特别是与国 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 2、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连接因素的选择随客观情况变化 而变化 3、国际社会的协调一致有时对连接因素的形成有决定作 用 四、选择连接点的考量因素 1、冲突规范的“范围”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性质、种类、特点是立法
4、机关选择连接因素的基础。2、根据连接因素的不同作用,衡量有关连接因素与特定的法律关系 和争诉问题的联系紧密程度,以及它对特定问题的相对重要性,是立法机关在多个要素中选择的根据。3、比较不同要素的稳定程度,是否容易改变。越是稳定的要素,越 容易被选择。4、考量有关因素的国际认可度。因为本国法院的判决有时还需要外 国法院的执行和承认,因此那些被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机关经常 采用的连接因素更受青睐。5、连接因素的选择必须符合内国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政策、利益 和目的。五、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 点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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