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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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通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公 司 长 效 的 项 目 安 全 管 控 机 制,实 现 对 项 目 各 环 节 安 全 风 险 的 有 效 管 控,防 范 项 目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特 制 定 本 规 定。第 二 条 本 管 理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承 揽 的 所 有 专 业 项 目。第 三 条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过 程 分 为:安 全 风 险 识 别、安 全 风 险 评 估、安 全 风 险 处 置、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和 安 全 检 查。第 二 章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2、四 条 项 目 经 理 的 职 责 1.项 目 经 理 是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对 该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直 接 责 任。2.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技 术 措 施,按 合 同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要 求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所 需 的 投 入,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尤 其 是 在 采 用 新 技 术、新 工 艺、新 设 备 时 应 进 行 详 细 安 全 技 术 交 底,并 做 好 签 字 记 录。3.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不 违 章 指 挥,严 格 落 实 行 车 安
3、全 措 施,不 得 强 令 员 工 冒 险 作 业,发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要 及 时 整 改,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应 立 即 停 止 施 工,并 上 报 有 关 领 导,严 禁 冒 险 蛮 干,并 做 好 安 全 事 务 记 录 工 作。4.严 格 执 行 在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注 意 事 项,并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施 工 环 节,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技 术 措 施,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明 确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员 职 责。5.组 织 员 工 参 加 生 产 单 位 举 行 的 安 全 教
4、育 培 训 和 活 动,协 助 各 生 产 单 位 领 导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落 实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措 施。6.发 生 工 伤 事 故 及 时 上 报,并 保 护 好 现 场,协 助 调 查 处 理,落 实 整 改 措 施。7.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改 善 员 工 劳 动 卫 生 条 件,注 意 员 工 劳 逸 结 合,保 障 员 工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安 全,发 展 生 产 的 同 时 要 顾 及 安 全。第 五 条 生 产 单 位 是 项 目 安 全 管 控 的 实 施 单 位,是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的 执 行 者。第 六 条 公 司
5、工 程 管 理 部 的 职 责:对 工 程 项 目 在 施 工 期 间 的 施 工 现 场 范 围 内 的 日 常 指 导 和 检 查 监 督。第 七 条 公 司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的 职 责:重 点 是 安 全 法 规、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专 项 指 导 和 检 查 监 督。第 三 章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所 述 的 安 全 风 险 是 指 存 在 于 项 目 全 过 程 中 的 人 身 安 全 风 险 和 网 络 安 全 风 险。第 九 条 在 设 计 阶 段,设 计 单 位 已 对 项 目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了 初 评 估 的,
6、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复 核 设 计 方 案 时,必 须 对 设 计 文 件 中 的 初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审 核;设 计 文 件 中 没 有 对 项 目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初 评 估 的,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启 动 后,必 须 对 项 目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第 十 条 项 目 部(项 目 经 理)在 项 目 启 动 后,根 据 项 目 实 施 的 组 织 规 模、项 目 实 施 所 处 环 境、项 目 实 施 可 影 响 的 范 围,对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和 评 估。识 别 和 评 估 办 法 参 见 按 通
7、信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指 引 附 件 2 及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实 施 流 程 附 件 k第 十 条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必 须 形 成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报 告。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根 据 附 件 7:各 专 业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省 基 准 及 评 估 工 具 编 制。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必 须 明 确 项 目 M 类、N 类 风 险 评 估 等 级,列 明 主 要 风 险 因 素 并 说 明 其 原 因,说 明 对 重 大 风 险 因 素 的 勘 察 辩 识 情 况。第 十 二 条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8、 报 告 中 必 须 有 风 险 处 置 方 案、风 险 处 置 计 划 及 责 任 人。风 险 处 置 的 原 则 见 附 件 2:通 信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处 置 指 引。第 十 三 条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由 各 项 目 部 编 制,作 为 项 目 的 基 础 资 料 保 存 在 各 施 工 班 组。第 四 章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是 在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以 项 目 分 解 的 环 节 为 管 理 单 位,运 用 风 险 警 示 沟 通 机 制,警 示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防 范 风
9、 险,提 示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管 控 风 险,防 范 安 全 事 故 发 生。通 过 在 项 目 每 个 安 全 风 险 时 点 实 施 有 效 安 全 管 控,实 现 项 目 安 全 的 有 效 管 控。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的 施 工 阶 段 由 各 个 施 工 环 节 组 成,施 工 环 节 定 义 为 完 成 阶 段 施 工 目 标 而 实 施 的 系 列 施 工 工 序 的 过 程。为 精 确 管 控 施 工 环 节 的 风 险,施 工 环 节 的 拆 分 应 符 合“单 一 环 节 的 施 工 地 点 是 单 一 的”的 基 本 原 则。不 同 施 工 地 点 同 时 施
10、 工 的,应 拆 分 为 多 个 独 立 环 节。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述 环 节 风 险 是 存 在 于 施 工 环 节 全 过 程 的 人 身 安 全、网 络 安 全 风 险。第 十 七 条 生 产 单 位 在 理 解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基 础 上,结 合 施 工 组 织 和 施 工 环 境,制 订 施 工 组 织 方 案,应 包 含 W BS作 业 计 划、各 环 节 风 险 的 初 评 等 级、风 险 应 对 计 划,并 负 责 执 行 计 划;负 责 在 每 个 施 工 环 节 前 现 场 勘 查 核 实 风 险 因 素、向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提 供 环 节
11、 实 施 的 准 确 时 点 和 风 险 信.息。第 十 八 条 为 实 施 从 上 向 下 的 主 动 式 的 安 全 管 控,生 产 单 位 应 实 施 在 建 工 程 环 节 风 险 信 息 周 报 制,将 风 险 信 息 每 周 日 报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第 十 九 条 根 据 环 节 风 险 信 息 周 报,如 当 周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环 节,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应 将 周 报 转 发 至 公 司 主 管 领 导。项 目 的 当 前 安 全 风 险 评 级 仍 为 I、n 级,项 目 安 全 风 险 监 控 报 告 应 附 入 环 节 风 险 信 息 周 报
12、 内,一 并 通 报。第 二 十 条 生 产 单 位 在 每 个 施 工 环 节 准 备 施 工 的 2 天 前,对 照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或 监 控 报 告,勘 查 现 场,核 实 该 环 节 存 在 的 风 险,并 将 环 节 施 工 准 确 时 间、地 点 和 风 险 信 息 通 知 监 理 等 相 关 单 位(如 明 确 为 A、B 级,必 须 书 面 通 知)。第 二 十 一 条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负 责 将 环 节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转 送 全 体 施 工 人 员。属 于 A、B 级 风 险 必 须 召 集 全 部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警 示。施
13、工 现 场 负 责 人 向 施 工 人 员 的 警 示 内 容 必 须 详 细 到 具 体 工 序,提 醒 施 工 人 员 注 意 在 具 体 工 序 作 业 时 应 防 范 的 风 险。第 二 十 二 条 环 节 风 险 警 示 实 施 逐 级 上 报 制 度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确 立 风 险 等 级 如 为 D 级,则 向 项 目 部(项 目 经 理)报 告 关键 工 序 的 风 险 警 示 信 息;如 确 立 风 险 等 级 为 C 级,则 报 告 给 生 产 单 位 的 室 负 责 人;如 确 立 风 险 等 级 如 为 B 级,则 报 告 给 生 产 单 位 的 室 负 责
14、 人 和 生 产 单 位(部 门)主 管 领 导、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如 确 立 风 险 等 级 如 为 A 级,则 报 告 给 生 产 单 位 的 室 负 责 人、部 门 主 管 领 导、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公 司 主 管 副 总、总 经 理;各 等 级 风 险 对 应 警 示 层 级 见 表:环 节 风 险 等 级 逐 级 上 报 层 级 第 一 层 报 送 人 接 收 并 转 报 上 级 接 收 人 A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生 产 单 位 室 负 责 人、主 管 领 导、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经 理、公 司
15、分 管 副 总、总 经 理 B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生 产 单 位 室 负 责 人、主 管 领 导、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经 理 C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生 产 单 位 室 负 责 人 D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符 合 环 节 风 险 A 级 条 件 的 施 工 环 节,生 产 单 位 在 实 施 前 必 须 报 监 理 和 项 目 主 管 书 面 批 准,方 可 实 施。一 般 情 况 下,施 工 开 始 前,必 须 有 建 设 单 位 随 工 人 员、监 理 人 员 到 场,否 则 不 能 实 施
16、。第 二 十 四 条 符 合 环 节 风 险 A 级 条 件 的 施 工 环 节,实 施 时 生 产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要 到 现 场 指 挥;符 合 环 节 风 险 B 级 条 件 的 施 工 环 节,实 施 时 生 产 单 位 相 关 室 负 责 人 要 到 现 场 指 挥;符 合 环 节 风 险 C、D 级 条 件 的 施 工 环 节,实 施 时 生 产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要 到 现 场 指 挥。第 二 十 五 条 在 风 险 环 节 施 工 过 程 中,生 产 单 位 应 确 保 施 工 人 员 掌 握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范,明 确 风 险 警 示 内 容 和 防
17、 范 措 施。第 二 十 六 条 风 险 环 节 的 施 工 完 毕,环 节 风 险 消 除,项 目 负 责 人 发 风 险 警 示 报 送 方 式 报 送 风 险 解 除 提 示。第 二 十 七 条 风 险 警 示 的 方 式:环 节 风 险 警 示 暂 以 手 机 短 信 方 式 报 送 信 息;环 节 风 险 信 息 周 报 可 邮 件 或 公 文 方 式 通 报。环 节 风 险 警 示 短 信 可 采 用 格 式:“*级 风 险 警 示:*项 目 将 在*环 节,因*原 因,风 险*高,敬 请 关 注。“;环 节 风 险 消 除 提 示 短 信 格 式:“*项 目 在*环 节,因 环
18、节 实 施 完 毕,风 险 已 经 消 除,多 谢 关 注。”第 二 十 八 条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环 节 风 险 符 合 更 高 一 级 警 示 条 件 的,必 须 立 即 通 知 监 理 人 员,经 监 理 确 认 后 升 级 风 险 警 示 等 级,并 执 行 风 险 等 级 对 应 的 管 理 规 定。第 二 十 九 条 生 产 单 位 要 制 作 卡 片、卡 片 内 容 印 发 环 节 风 险 的 等 级 划 分 条 件 和 警 示 要 求。卡 片 应 发 放 到 每 名 施 工 人 员 手 中,并 要 求 随 身 携 带。第 五 章 安
19、 全 检 查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设 立 三 级 检 查 制 度,即 自 检、巡 检、抽 检。(一)自 检: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由 项 目 部 实 施;(-)巡 检:由 生 产 单 位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报 告,检 查 验 证;(三)公 司 抽 检:公 司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报 告,抽 查 验 证。第 三 十 一 条 检 查 的 范 围 及 比 例:(-)自 检 的 范 围 及 比 例:项 目 组 当 月 在 建 的 所 有 项 目 及 所 有 站 点;(二)巡 检 的 范 围 及 比 例:生 产 单 位 对 当 月 在 建 项 目(以 任 务 书 编
20、号 为 准)检 查 比 例 要 求 大 于 30%,对 当 月 重 点 项 目 检 查 率 为 100%;(三)抽 检 的 范 围 及 比 例:公 司 每 月 至 少 对 3 个 生 产 单 位 抽 检,范 围 覆 盖 生 产 单 位 当 月 实 施 项 目 的 所 有 专 业(管 线、设 备、无 线、网 络、维 护 等)。第 三 十 二 条 检 查 结 果 的 记 录 和 上 报:检 查 过 程,采 用 项 目 检 查 表)来 记 录。需 要 整 改 的,填 写 整 改 通 知 单。检 查 完 毕 后,在 业 务 支 撑 系 统 中 的“项 目 管 理”模 块 中 的 对 应 项 目,通 过
21、“更 新 项 目 信 息”功 能,在“状 态 管 理”表 单 中 记 录。项 目 检 查 表、整 改 通 知 单 以 附 件(扫 描 件)形 式 上 传 到 系 统 中。第 六 章 安 全 考 核 第 三 十 三 条 评 分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检 查 评 分 标 准(附 件 8:规 定 执 行。第 三 十 四 条 评 定 结 果 的 计 算 方 法:评 定 以 高 级 别 的 检 查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果,同级 别 的 多 次 结 果 以 最 终 的 一 次 为 准。(-)当 只 有 自 检 结 果 时,总 评 结 果 等 于 自 验 结 果 分 值。(二)当 工 程 由 生 产
22、单 位 抽 检 时,总 评 结 果 等 于 抽 检 结 果 分 值。(三)当 工 程 由 公 司 抽 检 时,总 评 结 果 等 于 抽 验 结 果 分 值。(四)发 生 安 全 事 故,一 律 得 0 分。(五)评 定 结 果 的 计 算 方 法 工 程 安 全 评 定 结 果 80分(含 80分)为 优 良,60-80分(含 60分)为 合 格,60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第 三 十 五 条 工 程 安 全 考 核 统 计 各 检 查 单 位 每 月 5 日 前 将 生 产 单 位 上 月 检 查 及 考 核 结 果 录 入 EMOSS系 统。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23、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公 司 原 有 的 相 关 规 范 性 管 理 文 件 与 本 办 法 有 冲 突 的,以 本 办 法 为 准。第 三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负 责 解 释。附 件:附 件 1:项 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实 施 流 程 附 件 2:通 信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及 评 估 指 引 附 件 3:通 信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处 置 指 引 附 件 4:网 络 安 全 风 险 损 失 级 别 定 义 附 件 5:施 工 环 节 的 风 险 的 等 级 附 件 6:通 信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细
24、 则 附 件 7:各 专 业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基 准 及 评 估 工 具(1-5)附 件 8:安 全 施 工 检 查 评 分 标 准 附 件 9:危 险 作 业 施 工 流 程 图附 件 1: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流 程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流 程 节 点 A B C D结 束附 件 2:通 信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及 评 估 指 引 通 信 工 程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及 评 估 指 引 一、风 险 识 别 1.人 身 安 全 风 险(M 类 风 险)是 指 通 信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发 生 的 人 身 伤 亡 事 故,人 员 死 亡、人 员 受
25、伤 的 可 能 性。参 照 安 全 事 故 等 级,人 身 安 全 风 险 分 为 6 个 损 失 等 级,即 M9、M8、M7、M6、M5、M4。2.网 络 安 全 风 险(N 类 风 险),是 通 信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因 项 目 而 发 生 的 网 络 通 风 险 类 别 风 险 损 失 损 失 等 级 人 身 安 全 风 险(M 类 风 险)灾 难,多 人 死 亡 M9非 常 严 重,一 人 死 亡 M8严 重,多 人 重 伤 M7重 大,一 人 重 伤 M6中 度,多 人 受 轻 伤 M5引 人 注 目,不 利 于 基 本 的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M4信 非 计 划 性 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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