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pdf
《新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pdf(19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法 律 法 规 安 全 管 理 职 业 卫 生 地 质 安 全 开 采 安 全 一 通 三 防 爆 破 安 全 机 电 安 全法 律 法 规 1.坚 持“管 理、装 备、培 训”三 并 重 是 我 国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本 原 则。()(正 确)2.我 国 在 煤 矿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中,坚 持 谁 投 资、谁 受 益、谁 负 责 安 全”的 原 则。()(正 确)3.“依 法 办 矿、依 法 管 矿、依 法 治 理 安 全”是 我 国 煤 矿 安 全 治 理 的 基 本 思 路。()(正 确)4.“
2、安 全 为 了 生 产,生 产 必 须 安 全,与“安 全 第 一”的 精 神 是 一 致 的。()(正 确)5.所 谓“预 防 为 主”,就 是 要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进 行 事 故 调 查,查 找 原 因、制 定 防 范 措 施。()(错 误)6.实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制 度,是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针、坚 持 依 法 治 理 安 全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0(正 确)7.构 成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是 故 意 而 不 是 过 失。()(错 误)8.行 政 处 罚 中 的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是 有 时 间 限 制 的。
3、()(错 误)9.开 采 煤 炭 资 源 必 须 符 合 煤 矿 开 采 规 程,遵 守 合 理 的 开 采 顺 序,达 到 规 定 的 煤 炭 资 源 回 采 率。()(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10.煤 矿 投 入 生 产 前,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向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未 取 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煤 炭 生 产。()(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11.煤 矿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强 令 职 工 冒 险 作 业,发 生 重 大 伤 亡
4、 事 故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12.开 采 煤 炭 资 源 未 达 到 国 务 院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煤 炭 资 源 回 采 率 的,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仍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回 采 率 的,吊 销 其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13.未 取 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擅 自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的,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没 收 违 法
5、 所 得,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拒 不 停 止 生 产 的,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停 产。()(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14.擅 自 开 采 保 安 煤 柱 或 者 采 用 危 及 相 邻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的 危 险 方 法 进 行 采 矿 作 业 的,由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作 业;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吊 销 其 煤
6、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构 成 犯 罪 的,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造 成 损 失 的,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七 十 条 15.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人、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负 责。()(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16.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责。()(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7、十 七 条 17.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必 须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施 工 单 位 对 验 收 结 果 负 责。()(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18.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使 用、检 测、维 修、改 造 和 报 废,应 当 执 行 当 地 地 方 标 准。()(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19.煤 矿 使 用 的 涉 及 生 命 安 全、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特 种 设 备,必 须 取 得 安
8、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方 可 投 入 使 用。()(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条 20.煤 矿 对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实 施 保 密 制 度。()(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21.煤 矿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采 取 紧 急 撤 离 措 施 而 降 低 其 工 资、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安
9、 全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22.对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取 缔,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23.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无 权 撤 销 原 批 准。()(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10、 第 五 十 四 条 24.煤 矿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应 由 矿 长 本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五 条 25.矿 山 安 全 法 规 定:矿 长 必 须 经 过 考 核,具 备 安 全 专 业 知 识,具 有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和 处 理 矿 山 事 故 的 能 力。矿 山 企 业 安 全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专 业 知 识 和 矿 山 安 全 工 作 经 验。()(正 确)来 源 于 矿 山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11、 26.事 故 发 生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于 2 h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错 误)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27.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12、故 的,对 主 要 负 责 人、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100%的 罚 款;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28.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13、 员 伪 造 或 者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的,对 主 要 负 责 人、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100%的 罚 款;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29.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14、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导 致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30%的 罚 款。()(错 误)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30.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31.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人 员。()(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15、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32.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对 重 大 事 故 预 兆 或 者 已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罚 款。()(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33.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拒 不 执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的,给 予 警 告;造 成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16、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34.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拒 不 执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的,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罚 款。(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35.国 家 对 煤 矿 企 业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煤 矿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17、。()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36.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三 条 37.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设 立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非 中 央 管 理 以 外 的 其 他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三 条 38.建 立、健 全 安 全
18、生 产 责 任 制,制 定 完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39.安 全 投 入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要 求,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0.设 置 生 产 管 理 机 构,配 备 生 产 管 理 人 员,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19、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1.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2.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0、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3.从 业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4.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1、 条 例 第 六 条 45.厂 房、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设 备、工 艺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程 的 要 求,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6.有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并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
22、)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7.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需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8.有 重 大 危 险 源 检 测、评 估、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需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9.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以 公 司 为 单 位,在 申 请 领
23、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前,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七 条 5 0.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企 业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2 个 月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九 条 51.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未
24、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不 再 审 查,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5 年。()(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九 条 52.企 业 不 得 转 让、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53.煤 矿 在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不 得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并 应
25、 当 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54.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规 定,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1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55.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以 矿(井)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版 煤矿安全 管理人员 考试 题库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