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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印章管理管理办法篇 书目 印章管理方法-全文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对于印章的管理须要特别谨慎,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印章管理方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借鉴。 一、印章的发放和回收 全部章印由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须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刻制。任何下属单位及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经发觉将肃穆处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请经过批准后,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办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权
2、综合办公室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印章的运用和保管。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并下发印章启用的函告。 2、印章必需由专人妥当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运用。 3、公司建立印章领用登记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状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4、印章持有状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 印章的运用 1、公司印章运用建立章印运用登记表制度,运用印章,刚好登记。 2、各类印章运用应具备的条件为: 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章。非特别状况,不得当“专用” 印章运用。 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签订时专
3、用。 资料专用章:仅限于各类资料专用。 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财务业务的特地印章。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托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等。 私人印鉴章: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运用的私人印鉴章。通常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特别状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科学有效的方法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印章运用登记表(见附件1)。 3、章印运用程序: 公司各级人员需运用印章时,每次必需按要求填写章印运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运用确定权的人员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
4、可盖章。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运用单上载明的签署状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推翻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运用印章的,必需依据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运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特别状况除外。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须要将印章带出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运用登记表,具体注明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人员携带运用。 公章的运用确定权归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运用确定权依据实际工作须要进行授权。 五、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
5、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运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单(见附件2)经分管副总审核,经批准后方能销毁。 六、责 任 1、印章保管人必需妥当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需刚好向公司报告。 2、任何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规定程序运用印章,未经本方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运用。 3、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 附 则 本方法说明权属公司综合办公室。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方法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6、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改变,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 文件全文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心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
7、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心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心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
8、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心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
9、印章,直径4.5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心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心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心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
10、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心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制发方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纳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
11、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运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依据实际须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运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心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运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心刊五角星,
12、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分,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运用时,应刚好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13、、社会团体必需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运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运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觉伪造印章或运用伪造印章者,应刚好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详细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方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方法范本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方法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ee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ee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肯定平安和正常运用,防止产生不
14、良的法律后果,依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印章是指ee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 第三条ee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方法 其次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运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是ee正式职工。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需出差或因病请假时,ee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需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需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
15、,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需平安牢靠。原则上全部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留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条未经ee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运用公章申请表,经ee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 第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第十条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详见附件运用公章申请表调)。 第十一条合同用印应根据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
16、必要的法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员和ee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方法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怎么拟定请看下面为大家整理的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文哦! 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运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肃穆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 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运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
17、自行负责管理和运用。 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运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运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 违者,将担当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镇党委印章运用由镇委书记批准; (2)镇政府印章运用由镇长批准; (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运用。 须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印章的运用 1、印章管理人员依据授权运用机关印
18、章时,要根据有关规定,仔细审核用印内容。 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运用机关印章必需在印章运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 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别状况说明。 如运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担当。 3、机关印章必需在办公室内运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 若需在外运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 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
19、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运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需刚好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须要运用印模的,必需按运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印模运用完毕后,必需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发觉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4、机关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马上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单位印
20、章运用规定 印章是单位对外沟通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运用的肃穆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探讨”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托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 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刚好封存或销毁,并刚好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当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
21、,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需妥当保管,确保存放和运用平安。 如有遗失,必需刚好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用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运用需经审批。 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 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运用各类印章都必需办理运用登记手续。 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运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
22、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方法范本格式怎样的 印章管理方法 1.印章的种类: 1.1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1.2职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3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1.4职衔签字章:刻有部门负责人以上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2.印章的运用规定: 2.1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公章。 2.2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
23、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公司公章。 2.3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部门负责人签章,盖公司公章。 2.4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2.5涉及公司对外业务、经济类协议、合同,盖公司合同章。 3.印章的监印: 3.1法定代表人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财务部核定监印人员。 3.2公司公章、公司合同章由行政人事部核定监印人员。 3.3其它印章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级以上人员或指定监印人员。 4.印章盖用: 4.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4.
24、2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运用的印章存档。 5.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6.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7.印章遗失时除马上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质保部制度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方法-范本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方法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ee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ee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肯定平安和正常运用,防止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依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印章是指ee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
25、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 第三条ee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方法其次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运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是ee正式职工。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需出差或因病请假时,ee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需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需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需平安牢靠。原则上全部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留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条未经ee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
26、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运用公章申请表,经ee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 第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第十条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详见附件运用公章申请表调)。 第十一条合同用印应根据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法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员和ee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将
27、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某公司印章管理方法 l公司印章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务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运用. 其次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需由各保管人妥当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状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状况纳入员工离
28、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运用 第七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运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运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运用确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运用单上载明的签署状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推翻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全部的印章的运用拥有肯定的确定权。 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运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
29、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运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 用印后该印章运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须要将印章带出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运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运用。 第十六条 公章的运用确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运用确定权由公司总经理依据实际工作须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需妥当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需刚好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规定程序运用印章,未经本方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运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
30、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说明权归公司总经理。 x公司印章管理方法 公司印章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务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方法。此方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管理。本方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运用。销售管理
31、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运用流程同第九条,全部单据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其次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须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选购部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需由各保管人妥当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状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状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
32、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运用 九、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运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运用单(见附件1),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各类印章运用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核权限应为: (一)、集团总部: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合同专用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运用:经销单合同经部门经理、分管系统总监/副总审核批准后盖章;直销单合同(含系统销
33、售单等干脆与甲方签署的)一律需评审(经法务专人评审条款,财务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总评审货期,销售总监综合评审),最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将合同递财务,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市场部全部对外行为均需盖章。 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3.公章(含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百利文仪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运用: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文状况下,经总经办审核,集团总经理签署,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状况
34、下,公章运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甄玉婵”两枚;“梁纳新”两枚;“梁敏宁”两枚)的运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运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办理。 5.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运用印章运用单)后方可盖章,特别状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二)、各下属公司: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2.合同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合同章)的运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订购单,须有各部门总监的签名方可盖
35、章;选购部运用合同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3.公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的公章)的运用:公司之间各类证明文件需有各部门总监签名方可盖章,投标书的加盖章需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方可盖章,选购部运用公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4.人力资源用章、行政章的运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后盖章。 十、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运用确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别状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赐予落实。 十一、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运用单上载明的签署状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36、十二、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推翻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团总经理对公司全部的印章的运用拥有肯定的确定权。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运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十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运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该印章运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十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须要将印章带出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见附件2),注明事项,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含)人员携带运用。 十八、公章的运用确定权归集团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运用确定权由集团总经理依据实际工作须要进行授
37、权。 第五章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十九、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二十、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运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六章 责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需妥当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需刚好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二十二、任何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规定程序运用印章,未经本方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运用。 二十三、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方法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规
38、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开发与应用,便于数据处理,实现网络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防伪实力唯一识别性,同时,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特别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
39、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方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特别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方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特别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刚好、便民的原则对印
40、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平安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其次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运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须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
41、协调机构及特别设机构须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托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供应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须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
42、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须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须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实行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须要可中、外文并刊。 须要刻制中
43、、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须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须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特别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运用后,运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别状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须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保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保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方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