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物品管理办法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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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危险物品管理办法8篇 书目 第1篇危急物品运用管理方法 第2篇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平安管理方法 第3篇危急物品管理方法 第4篇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平安管理方法 第5篇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平安管理方法 第6篇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方法 第7篇公共危急物品高压气体平安管理方法 第8篇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方法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购买、运输、运用、保管、退库过程中被盗、丢失和燃烧、爆炸、泄漏等平安事故发生,
2、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物资管理方法、中铁二局股份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部担当施工任务特点,特制订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中运用的各类油料、火工品、氧气、乙炔、有毒和化学危急品。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工区。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便利生产,保障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
3、急物品运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购买、运用、保管、退库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人员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业务活动全过程负责。经合同确定委外配送、运输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运输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平安管理负全责。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平安管理,各工区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平安管理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运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各工区,必需依照本方法及有关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平安责任制,教化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特
4、地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工区的物设部和安质部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购买、运输、运用、保管、退库过程平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各工区也应接受所在地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其次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现场管理 第七条 运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各工区,首先应依据施工要求和施工进度编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申请选购供应安排,报经理部物设部汇总,再上报经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各工区必需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管理等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台帐。保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在购买、运输、运用、保管、退库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
5、失火、爆炸、泻漏、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油料按安排选购,建立专用储油库,按台班核发;氧气、乙炔分类存放,运用时要远离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坚持集中安排、集中选购、集中运用,建好收发存退台帐,并制定各个环节平安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难事故等事务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员应选择政治牢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当。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关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详细任务是: 1、负责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
6、、负责根据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各种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指导,整改担心全隐患。 第十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需于当日清点登记,退还配送单位。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一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供应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运用的非爆破公司协作队保管和运用。 第三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存放 第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确因工作须要设立临时存放点的
7、,油料、有毒、化学危急物品要密封存放在仓库中,并设置平安标识,有专人守护;火工品应由运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平安措施、主管负责人等报深圳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运用量。严禁将火工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存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要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要分规格型号和品种进行分类存放,不同品质的要分库存放。堆放时,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时必需铺设胶
8、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购买 第十七条 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由各工区的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接受安质部门的监督。火工品购买前应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按安排与民爆公司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购买后应按深圳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刚好办理各种追踪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和员工个人不得实行不正值手段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的物品应保证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物品进入现场。购买火工品时,要到深圳市公安部门同意的、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 第五章 易燃、易爆、有毒
9、、化学危急物品的运输 第十九条 依据合同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运输由配送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规定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其次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有相应上岗证且熟识所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其次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平安规定。装运油料、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必需是储油罐或密封油桶;火工品装运必需运用箱式货车;悬挂醒目的危急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其次十二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娴熟、有阅历的人担当。 其次十三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途限
10、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其次十四条 装卸、倒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平安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其次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应根据车辆荷载装运;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载;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其次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管理员办理交接、清点、验收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加。 第六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运用 其次十七条 易燃、易爆、有毒
11、、化学危急物品在运用时,按安排要求办理,并在运用现场作好防护措施。火工品的运用必需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用许可证”后,方可运用。 其次十八条 各工区应依据爆破施工的须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需经过深圳市公安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平安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其次十九条 各工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运用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觉不合格人员,应马上停止其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即时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本项目竣工后,应刚好将“爆破人员平安作业证”收回。 第三十条 运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运用的申请安排,物资部门
12、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领取。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依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需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平安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急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根据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旁边进行限制爆破作业时,参建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
13、及平安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对当日未运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刚好退还配送单位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躲藏、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识爆破器材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根据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平安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八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工区物设部、安质部要对易燃
14、、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工作常抓不懈,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搞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的购买、运输、运用、保管、退库全过程平安管理工作。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或经有关机关和部门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实行停止爆破作业整顿、治安惩罚等措施并将状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运用的爆炸物品;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和帮助工作。 第九章 总结和推广 第三十八条 各工区依据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资管理方法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方法,总结、推广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和阅历,表彰、嘉奖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急物品
15、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物资设备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危急物品运用管理方法 1. 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行公司的平安方针,加强全公司危急物品的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爆炸等潜在事故的发生,现特制定危急物品的管理方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 3. 术语: 危急品:易燃、易爆、有剧烈腐蚀性的物品的总称。如汽油、酒精、煤气、香蕉水、油漆、ab液、异丙醇等。 4.职责 本管理方法由平安环境部负责制订并监督执行。 5.运用与管理 5.1、本公司危急物品的范围主要是汽油、酒精、异丙醇、ab液、煤气等易燃易爆液体。 5.2、对
16、于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选购、储存保管与运用,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化学危急物品平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实行统一选购,集中管理,严格运用制度。 5.3、公司设专库保管,分类存放,危急品仓库库门上要有平安牢靠的门锁,必需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需符合平安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危急品进入仓库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储存和运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出库前应仔细填写危急化学品领用表,做到领用要计量,运用有监督,用后要回收,按程序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运用纪录。 5.4、各车间、部门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必需专人负责责任明确,领用时
17、写明用途、用量、运用时间、运用人等,严格办理出库手续。领用时,应依据运用状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取最少数量,不是加入叉车的汽油必需运用铁制容器进行装入。对运用危急品的员确认,否则赐予惩罚100元。由此引发的平安事故公司将根据平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5.5、运用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的人员必需严格操作,严禁将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随意带至室外。运用完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空容器、废油布、废弃溶液残渣等必需妥当处理,严禁未经处理就随意乱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 5.6、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的选购,要严格按须要进行购置,并定量定位进行存放,必需依据国务院化学危急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经营此类危急
18、品的合法部门选购。 5.7、搬运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应做到当心谨慎,严防振动、撞击、磨擦和倾倒。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应专车运输。严禁携带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8、运用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车间、部门的负责人,要常常对运用人员进行平安教化,运用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车间主任应具体指导监督,讲授平安操作方法,并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 5.9、建立平安制度 5.9.1、汽油、酒精等危急物品桶装油要直立存放在阴凉处,避开爆晒;装桶不宜太满,留有7%的空间,防止受热溢出或胀裂油桶并且仓库四周10米内不准电焊、明火现象出现。 5.9.2、加强危急物品的平安防范措施,加强防盗措施。物品的容器
19、、工具必需标识清晰,防止在领取和运用过程中出现差错。 5.9.3、建立和执行定期平安检查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5.10、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赐予行政或经济惩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1、本方法说明权归平安环境部,本方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公共危急物品高压气体平安管理方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平安,对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平安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方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危急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急物品达于管制
20、量者,应依本方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方法其次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方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21、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平安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心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心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平安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平安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
22、平安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急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急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急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急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急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急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急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方法有特殊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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