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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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篇 书目 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许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平安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平安许可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详细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
2、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照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平安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平安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意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纳牢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平安性
3、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平安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平安
4、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计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居处
5、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运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持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持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改变,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持续申请,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
6、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平安内容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居处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别形式批准 为了限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别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涵系统的组成部分。 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
7、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持续、变更依据本方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
8、安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平安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
9、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七条 制造申请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制造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
10、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以实行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其次十条 制造许可持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持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11、; (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状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状况; (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状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 其次十一条 制造许可变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居处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其次十二条
12、制造禁止事项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托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其次十三条 制造单位备案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起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大纲。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其次十四条
13、运用基本要求 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运用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运用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五条 运用申请 申请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平安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平安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平安
14、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其次十六条 运用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颁发运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某市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平安
15、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急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供应停放、清洗、修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对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平安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平安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平安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平安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修理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平安监督管理。 (四)
16、质监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急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急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急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需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马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的,托
17、运人只能托付有危急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急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途、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状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修理企业必需取得市交通修理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修理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平安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平安管理人员及专业修理人员
18、; (五)具有健全的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需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危急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平安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爱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需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
19、的要求。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平安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急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需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运用前或者投入运用后30日内,运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运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运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平安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运
20、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运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急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急化学品企业及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急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刚好将备案状况通报危急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必
21、需根据道路运输危急货物车辆标记(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记和标记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急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急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需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急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改变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的罐车推广运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需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
22、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企业平安管理要求: (一)危急化学品企业对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仔细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急化学品。 (二)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平安学问培训。运输危急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需了解所载危急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运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平安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需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需标明所要提取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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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运输 安全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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