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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 联社)、社员行社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试点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 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中文名称: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英文名称:Fujian Rural Credit Union本联社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317号第三条本联社是由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 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
2、设立,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 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第四条本联社享有由社员行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和合 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 干涉。社员行社以其所持股分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 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员代表组成,其中:67个社员行社各派社员代表1名,由社员 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出任;本联社(含派出机构)派社员代表8 名。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批准各行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三
3、)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报酬;(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 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高级管理层及职工薪酬总体 方案,大额项目支出、大额捐赠及系统内定向扶持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九)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 实情况的报告;(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十二)审议批准行业服务费的收取与分摊标准;(十三)审议批准本联社内设部门和人员编制总体
4、方 案;(十四)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五)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两个月内可召开暂时社员大会。(一)理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 长因故不能主持,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 持。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各位代表。暂时社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社员大会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行社代表出席时 方可召开,社员大会实行社员行社代表一人一票
5、的无记名 表决制度。社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行 社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行社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理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 大会决议。选举理事应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 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第二十六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 行机构,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本联社职工理事3名, 其余为社员行社理事。每一个社员行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 超过1人,本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 的百分之二十。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理事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三)制订行业基本自律制度,对制度的完备性负责;(四)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制度;(五)确定本联社服务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六)制订本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七)制订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大额捐赠及系统内定向扶持方 案;(八)拟定本联社内设部门和人员编制的总体方案;(九)制定省联社内设部门及派出机构设置的具体方 案;(十)制订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十一)决定本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
7、机构的设置;(十二)制定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合规负责人等。 制定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具体方案;(十四)监督并确保高级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十五)指导、监督本联社派出机构履职并负责对其考 核评价;(十六)确定省联社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十七)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对违法违纪社员 行社高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十八)提出礼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十九)拟订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二十)听取本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二十一)催促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及相关监管要
8、求,确保信息科技战略与总体 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一致,确保信息科技风险能够被识 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有效管理信息科技的资金投入、 人材战略、内部控制,并对省联社信息科技应急管理政策 及其实施效果负有最终责任。(二十二)本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下设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应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各委 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理
9、事 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如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其他 理 事主持。经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和主任提议,可 召开暂时理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无记名表决制度。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制订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 的方案,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主任、副主任,拟订本联社分立、 合并、解散的方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iSo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
10、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三)签署本联社股权证书和签发理事会决议;(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本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本联社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主任为本联社法定代表 人。主任、副主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主 任、副主任任期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连任时报告银行业 监管机构,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 任。主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本联社的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本联社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设
11、置方案;(四)拟订本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合规部门负责人;(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本 联社工作人员;(七)本联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社员行社均有权向本联社提出提案。提 案的征集办理由理事会负责。提案人应当在社员大会召开 前十天将提案递交理事会,理事会对社员行社提案进行审 核和研究,审核研究通过的提交社员大会审议,审核未通 过的应当在社员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二条本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提 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人列席会 议。本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在十
12、日内报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三条社员大会应定期对外披露信息。信息披 露材料经理事会、社员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公众 披露有关信息,按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本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管理合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本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不得到任履行职第三十六条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 作以外的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第七章基本职能第三十七条本联社履行下列职能:(一)催促各行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催促执行;
13、(三)指导各行社健全法人管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对各行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五)催促各行社依法选举理(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 高级管理人员;(六)指导防范和处置各行社的金融风险;(七)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八)指导员工培训教育;(九)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各行社的合法权益;(十)组织各行社的资金调剂;(十一)参加资金市场,为各行社融通资金;(十二)办理或者代理各行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 务;(十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十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三十八条本联社建立行业稽核审计制度,配备专职稽核审计人员,定期对各行社进行稽核审计,稽核
14、审计结果 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第三十九条本联社尊重各行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 主权,维护各行社的合法权益,不无偿调动各行社的资 金。第八章财务会计第四十条本联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本联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十一条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各行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有 关管理部门。本联社依照有关法规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 及相关单位报送本联社及社员行社汇总会计报表、统计报 表及其他资料,本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二条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在召开社员大会五
15、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查阅。第四十三条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按10%提取法定赢余公积;(三)提取普通准备(具体提取比例由理事会确定);(四)按社员大会决议提取任意赢余公积金;(五)按社员行社股金向社员行社分配红利。第四十四条本联社的法定赢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再也不提取。法定赢余公积金和任意赢余 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金。法定赢余公积金 转增资本金时,以留存的法定赢余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实 收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第四十五条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十六条按国务院银行业
16、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向社员进行信息披露。第四十七条本联社高级管理层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第九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八条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一)自行解散(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三)被依法撤销;(四)被依法宣告破产。本联社因第(一)、(二)种情形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 案,报社员大会审议、作出解散决议,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进行清算。联社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 告破产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在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基础上改制或者合并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的,原社员入股本联社资金、社员权利及义务, 由改制后
17、相应企业法人承继。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银 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 生效,由理事会发布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修改权属社员大会。第五条本联社作为省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专 门机构,承担对省内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 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各行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 能,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第六条 本联社办社宗旨是坚持为辖内各行社服务, 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努力促进福建省农村 信用社系统的健康发展。第七条本联社在设立设区市
18、联社(农商行)以外的设 区市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 是本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 围内依法履行有关职责,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根据本联社的授权,办事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辖 内各行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等进行指导、监督,本联社授 权的其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区域审计中心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负责辖内各行社的审计工作,本联社授权的其 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八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19、经费。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 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行社、社员行社与社员行社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本联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由下 列67个社员行社出资入股组成: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67万元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8万元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5万元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2万元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46万元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50万元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28万元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0万元
20、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万元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250万元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44万元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6万元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9万元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万元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万元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2万元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5万元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35万元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万元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万元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万元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154万元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7万元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38万元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2万元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万元顺昌
21、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8万元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37万元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2万元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29万元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4万元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万元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万元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31万元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7万元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万元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6万元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万元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6万元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8万元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万元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分有限公司25万元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79万元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8万元福建晋江农村
22、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120万元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75万元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132万元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1万元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8万元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7万元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50万元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45万元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万元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6万元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3万元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万元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万元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9万元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5万元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万元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62万元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6
23、万元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8万元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38万元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3万元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34万元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9万元第三章股金第十二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1元人民币。单个社员行社 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10%,社员行社入股金 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社员行社不论出资额多 少,其权利和义务平等。第十三条社员行社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股金必须一 次募足。第十四条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行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本联社股权证书 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分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 员大会之前办理。第四
24、章党组织第十五条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第十六条本联社党委设书记一位,党委书记、理事长 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理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者 任命产生。第十七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 署在本联社贯彻执行;(二)党委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
25、场竞争需要,加强 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 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材原则与法 人机构董(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材队伍;(三)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四)履行本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 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 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事 业;(六)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
26、战工 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他应由本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本联社党委参预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经营管理层 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 记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可能伤害国家、社会公 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者缓议该 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经营管理层决 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经营管理层特别是任理事 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主任办公 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
27、建议与理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 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 理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 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五章社员行社第十九条 凡各市、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 商业银行,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行社义务,办理社员行 社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的社员。第二十条社员行社的权利:(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大会,按有关规定行使 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接受本联社服务的权利;(四)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五)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六)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 利;(七)本联社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联社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第二十一条社员行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二)缴纳股金;(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四)服从和履行社员大会决议;(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六)按期向本联社交纳管理费;(七法津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联社章程规定应承担的 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对为发展做出贡献的社员行社,给 予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行社依据有关规定赋予批 评教育或者处罚。第六章组织结构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联社的权力机构,由75名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