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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船舶管理办法8篇 书目 第1篇江河过闸船舶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第2篇港内船舶平安作业管理方法 第3篇船舶消防平安管理方法 第4篇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管理方法 第5篇船舶明火作业平安管理方法 第6篇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方法 第7篇船舶起重平安管理规定方法 第8篇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船舶明火作业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平安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平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
2、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需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需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需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平安员证书。 第六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起先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
3、急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平安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需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平安操作规程。 第十条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需封闭与其
4、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根据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方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殊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需在4小时内开工, 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需有平安员特地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平安员方可撤离。 第
5、十三条 对危急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马上实行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快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平安操作规程或有担心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确定,作业单位必需听从。 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供应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惩罚规定,赐予惩罚。 第十八条
6、本方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袒露的火焰和炙热工件的作业。 第壹拾玖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江河过闸船舶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平安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平安,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
7、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平安检查,消退过闸船舶平安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全部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规定建立过闸平安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安排,健全平安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其次章 过闸船舶平安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平安自
8、查,刚好排查消退平安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状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记是否根据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
9、制定平安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是否擅自变更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意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状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样,是否满意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驾驭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
10、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扬过闸平安及应急逃命留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安排执行状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急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意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平安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方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根据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
11、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其次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协作检查,照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根据要求供应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其次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觉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其次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平安确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说明,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其次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支配过
12、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支配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支配过闸。 其次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状况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其次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觉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刚好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其次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
13、作中的举报事务。 其次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方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平安自查; (二)不照实填写平安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有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供应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状况发生改变,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
14、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平安、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5、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平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平安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
16、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别状况下不能满意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刚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其次章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平安作业,需在作业活动起先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平安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岸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平安防范措施、船长平安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供应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
17、试车,还应供应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供应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状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平安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供应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供应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平安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刚好登记,并按本方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马上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起先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看法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安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
18、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平安作业结束后,应刚好清除有关平安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平安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平安作业的状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刚好停止有关港内平安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平安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意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状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
19、三) 船舶试车时,应留意船尾部的四周环境,冬季应留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平安。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留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意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需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 明火作业场所须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需清
20、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殊规定。 (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需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挡,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旁边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平安。 第十四条 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留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21、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平安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觉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刚好责令船方订正;对拒绝订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峻影响平安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马上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平安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订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消防平安管理方法 1
22、船舶消防平安工作方针、消防平安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平安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平安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平安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平安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平安的宣扬教化、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学问、灭火技能和平安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平安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平安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
23、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订正权。 2.2对检查发觉的各类隐患,必需马上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帮助船舶消退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马上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24、仔细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订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马上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旁边。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迫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平安通道、应急通道、逃命孔必需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需保持正常运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放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记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
25、防泵运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记清楚,船员能娴熟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意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运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运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
26、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平安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及有关平安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察路途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途巡察检查一次,检查状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需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记。 4.1.7应运用不燃垃圾桶
27、,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需有盖,垃圾刚好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顺手关灯;禁止运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觉火险隐患,刚好报告;发觉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平安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平安管理,对船员平安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
28、患有责刚好消退,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退前,应实行有效措施进行平安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平安。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运用,运用时不得离人。禁止运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运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运用时,必需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运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平安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意船检规
29、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爱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运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摆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平安防范措施。 4.4危急货物平安管理 4.4.1船舶必需经过船检检验,取得
30、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急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急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急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急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急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平安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急货物船舶必需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则并对其刚好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急货物必需按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急货物包装和平安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
31、.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运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觉异样应刚好实行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急货物的舱内应运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急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急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岸、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
32、号。 4.4.10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岸、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急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急货物的危急性和危害性及平安预防措施,驾驭平安载运的相关学问。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实行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急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识所在船舶载运危急货物平安学问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急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急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
33、船舶溢油应急安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急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料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急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供应船舶持有平安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船舶起重平安管理规定方法 1.必需熟识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
34、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常常检查保养,妥当保管,不得随意乱丢,确保完好牢靠。 3.工作前要依据吊运任务,仔细做好打算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驾驭物体形 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运用。 4.起吊物件,必需捆缚平稳坚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需实行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别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 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需先试吊,离
35、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状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 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平安牢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安排,统一指挥,步调一样,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需清除,特殊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 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需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
36、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细致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亲密协作,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13.多人操作要亲密协作,步调一样,统-指挥。起吊前,应待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后才能指挥起吊,以免轧伤手指和压伤脚部。 14.吊运、装卸物件,必需留有充分的平安余地。人不准站在死角(下风);攀登高处作业要步步留 神站稳,防止踏空坠落。 15.叠堆物件要稳妥,不能过高;堆放圆管等类物件要垫妥,防止倾斜、滚动而倒塌。船上堆放物件不得靠近船舷、舱口、梯口等开口的边缘处,防止坠落。不准将重物堆放在
37、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平安通道上。 16.运用一切把杆、浪风绳索与桩头时,应与架空或地下高压线保持肯定平安距离;抨底要紧固牢靠;绳索的数量和位置要适当,浪风绳应有专人负责收放,昕从指挥,统一行动。把杆运用前,必需经过试吊,严禁超负荷运用。 17.运用滚杠搬运物件时,攘杠直径要统一,应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速度不得过快,地面必需平正牢固,滚杠不得用手一把抓,手指应放在管口内,防止滚杠轧伤手。 18.摇绞车时,必需听从指挥。绞车停止时必需将刹车刹紧,以免发生倒车摔坏机件和伤人。 19.运用三角架时,必需选择适当位置,杆架脚要固定扎牢,以防倾斜倒塌。 20.运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坚固,
38、一人撤拉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撤。运用千斤顶必需衬垫平稳,运用两个以上千斤顶时,应同步平稳升降。千斤顶禁止长时间地作为支撑之用。 21.运用卷扬机要固定坚固,开车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操纵者应昕从指挥和看清指挥信号,不 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开车后,钢丝绳两侧不准有人。卷扬机滚筒上的钢丝绳应留有不得少于3至 5圈。 22.要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平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方
39、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方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需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平安和防污染培训,驾驭有关学问,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
40、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平安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平安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 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根据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平安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平安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平安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 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仔细清理现场,刚好妥当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 在作业过程中,
41、如发生平安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快速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照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 船方应按规定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状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 第十二条 作业完毕,船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 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
42、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和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方法所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有关作业。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监督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平安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平安,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平安检查(
43、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平安检查,消退过闸船舶平安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全部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规定建立过闸平安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安排,健全平安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其次章 过闸船舶平安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平安自查,刚好排查消退平安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状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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