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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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引号:00817379-0/2021-4282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文日期:2021-12-15 14:54 标 题: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文 号:发布日期:2021-12-15 14:54 时效性:有效琼建规2021 1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环卫、园林、城管 执法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市政管理局,厅机关各 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
2、了海南省住房城乡建 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2021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批制度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多领 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函等文件精神,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探 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个 人)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海
3、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的。二、违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擅自在桥涵设施上堆放物料的。三、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 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 兜售物品的;第十九条第四款: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当事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个人)采 取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个人)依法依规开展经 营活动,实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本免罚清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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