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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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23158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治理制度,标准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治理暂行方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状况仔细贯彻执行。现将聘用合同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
2、积极性和制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立和社会进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宏观治理和指导协调作用,仔细做好聘用合同的推行治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根底是聘用合同治理,聘用合同书是保证聘用制顺当实施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聘用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准聘用合同,削减不必要的人事争议,国家人事部制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供应指导和示范。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依据合同范本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充分、完善合同内容,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
3、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要仔细做好与聘用相关的各环节工作,如合同内容变更、岗位调整、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续签合同等。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23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
4、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方法。 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视检查的职责。 其次章 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详细事项提出意见。
5、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汲取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与。 第八条 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对社会公开聘请,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人员的聘用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展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
6、形式进展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依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争论打算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托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状况,双方均应当照实说
7、明。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商定试用期、培训和连续教育、学问产权爱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淌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依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应聘
8、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全都,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缺乏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商定的,从其商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
9、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聘请、培训或者供应其他特别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效劳期作出商定。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治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隐秘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商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商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效劳期商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隐秘商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商定。 其次十条 聘用
10、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商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连续聘用合同,连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一样,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年限。 其次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实行期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局部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其余局部仍旧有效。聘用合
11、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其次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商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全都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其次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状况进展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 解聘的依据。 其次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
12、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全都,根据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连续履行。 其次十五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连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商定或者属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其次十六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当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其次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临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连续
13、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退后,聘用合同连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其次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全都,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
14、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严峻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展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
15、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全都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担当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力量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丢失劳动力量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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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建立 合同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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