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募款作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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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募款作業細則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會議通過92年10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第二至第八條文第一條本校募款作業依本細則辦理。第二條本校以發展處社會資源組為捐款窗口,所有捐款逕交社會資源組或由社會資源組統一收納,捐款用途由社會資源組陳請校長核定執行。第三條現金或支票之捐款,由社會資源組於三天內送交總務處出納組,由出納 組點收無誤後開立收據一式四聯;若屬郵政劃撥捐款,社會資源組於收到郵局告知單後於一天內送交出納組開立收據,並領用第一聯,第二、三聯由社會資源組每月結算繳款後辦理結案。第四條支票或現金之捐款無法由捐款人直接繳交社會資源組者,由該組派員收款,若屬代轉時,則由該人員簽交收款憑單,以示負責。
2、第五條捐款人或單位若规定先拿收據,再開支票者,社會資源組應於填寫繳款清單後,交由出納組開立收據,並領用第一聯,第二、三聯俟收款後,於繳款清單蓋收訖章並辦理結案。第六條本校開立之捐款收據連同校長謝函由社會資源組於一週內寄交捐款人。第七條所有捐款資料統一由發展處社會資源組彙總,除隨時登入捐款日記簿外,並鍵入電腦系統建檔,每月月初編製捐款月報表,每兩個月作收據核對及單據彙整。第八條本校捐款收據概為一式四聯,統一由出納組開立,第一聯由社會資源組轉交捐款人,第二聯送會計室,第三聯交社會資源組,第四聯由出納組存查後結案。第九條凡全校性之募款項目屬於發展處權責,但各院系得基於提昇教學設備、師資及學術研究等需要自行募款,惟須與發展處協調優先順序,所捐款項應由發展處統一收款,而會計室應依捐款人之意願專項列帳,並依正常請款程序處理。第十條凡屬全校性之特定目旳捐款(如東吳建校百週年建校基金、校地購買等),由發展處主導,為與校友間更亲密連繫及順利推動各項募款計畫,各院系有與發展處配合之義務。第 十一 條為感謝捐資本校人士,東吳校訊定期刊登捐款名錄以昭徵信,並於每年年初陳報教育部褒獎;此外,依本校感謝捐資興學辦法,於每年三月校慶日舉行榮敬儀式。第 十二 條為便利校友及各界捐款,另訂東吳大學捐款細則。第 十三 條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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