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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2023) 国人防1010288号 (2023年7月23日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立的监视治理,确保人防工程建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视。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是人民防
2、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展监视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需遵守人防工程建立治理有关规定,依法担当人防工程建立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承受质量监视检查。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
3、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视;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视。防护方面包括:防护构造、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详细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的规定和方法; (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进展业务指导; (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工程师和质量监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
4、)参加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把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沟通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工作阅历; (六)担当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视站)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实施细则; (二)监视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视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
5、资料; (四)参加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把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六)担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视工作程序、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立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建立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
6、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视受理书和监视方案。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对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展监视。 (一)对建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视: 1、工程工程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托付监理单位;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示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立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5、准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立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立工程档案; 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视: 1、所担当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
7、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工程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担当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给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视: 1、所担当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工程有监理托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担当任务相符; 2、工程工程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根据监理细则进展监理; 4、现场实行旁站、巡察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展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给商行为; 6、对现场发觉
8、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准时催促、协作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立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报告; 7、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标准,对分项工程准时进展验收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视: 1、所担当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捡员等专业技术治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根据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准时整理工程质量掌握资料,做到真实、
9、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展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消失的质量事故准时照实上报和仔细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视实行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视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视主体构造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 (三)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 (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视检测。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立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视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立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以下监视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展监视;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状况进展监视;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展监视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展监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视报告。 质量监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视工作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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