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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增值税管理办法9篇 书目 第1篇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增值税发票报销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方法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管理规定方法 第5篇隆兴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方法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范文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方法 第8篇增值税发票运用管理规定方法 第9篇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管理规定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运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确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2、发票。 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运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运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精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
3、)不能向税务机关精确供应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供应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状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运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
4、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运用专用发票。 运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运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选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
5、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详细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运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运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6、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运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改
7、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其次项信息改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精确供应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
8、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
9、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须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
10、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
11、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其次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次联由购买方送交
12、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需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供应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其次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
13、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其次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其次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缘由不能正常报税的,应供应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其次十三条 一般纳
14、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平安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其次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其次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
15、人识别名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样。 其次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分辨,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样。 其次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
16、查明缘由,分别状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名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样。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其次十六条其次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其次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供应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
17、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假如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供应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运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假如丢失前未认证的,可运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其次十九条 专用
18、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运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
19、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方法 下面是我为您细心整理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
20、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状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须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依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须要,确定发票的详细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运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意经营活动须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
21、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其次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须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根据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记,其形态、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
22、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依据须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需根据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根据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刚好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方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方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
23、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供应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方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方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方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运用状况是指发票领用存状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根据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方法根据国家有关
24、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方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其次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其次十一条 方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实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其次十二条 方法第十八条其次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担当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其次十三条 供应
25、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详细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其次十四条 方法第十九条所称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状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须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其次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供应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其次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其次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
26、折让的,必需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其次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需做到根据号码依次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次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运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方法其次十六条所称规定的运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当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方法第三十二条所
27、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运用。须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帮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应当将行政惩罚确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惩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确定。 第三十五条 方法
28、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状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名、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详细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方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方法 下面是我为您细心整理的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爱。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
29、纳税人领购运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运用。 其次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其次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运用和注销专用发票状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
30、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须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须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
31、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运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运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别状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托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运用、结存状况和税款缴纳状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运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状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样状况。 (3)依据验旧状况登记领购簿。 2
3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运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精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精确供应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33、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供应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状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运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34、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需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依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供应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需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晰。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35、”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样。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根据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运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纳预收货款、托收承付、托付银
36、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纳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纳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安排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需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需按以下定用途运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
37、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其次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状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根据
38、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特地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觉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怜悯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
39、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状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状况下,购买方必需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依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
40、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运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运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实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
41、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运用电子计算机,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根据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依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状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状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运用专用发票必需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照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状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其次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需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根据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其次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变更。 其次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其次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