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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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 规划纲要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强化农村宅基 地管理,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提高农房品质, 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 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 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 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厅自然 资源厅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关于 切实做好农村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
2、紧急通知关于 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 理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 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规划先行的原则。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 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 管,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 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对2020年7月3日以来的耕地违 法建房,发现一
3、处拆除一处;对宅基地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 房,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待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建房。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 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现场劝止、及时报告 等相关工作。(二)强化责任追究。各村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48小 时内未发现的,或发现未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报告的, 对包片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新增违法用地达2起的, 由乡对村主要负责人和包片负责人进行问责;乡辖区内新增 违法用地72小时内未发现的,或发现不制止的,或制止未 果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对乡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监管 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新增违法用地达5起的,由区纪 检监察部
4、门对上述人员实施问责;发现职能部门有2起不作 为、乱作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3起的对分 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5起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 勉谈话,全年发现10起的,对乡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对 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 严肃追责。(三)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 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 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 施。各村要加大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建房宣传工作力度,做 好申请建房不符合条件和建房申请上会没有获得批准的农 户解释工作,减少因建房问题产生的市长热线和信访件。无 正当理由,
5、因建房申请不符合到乡、区、市及以上单位上访 一例,分别扣当月村绩效分0. 2分、0. 4分、0. 6分、0. 8分。 同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 工作“断层”“断档”。村建房负责人每月5日前按每村不 超过8户要求上报户申请建房材料和有关其他情况说明,材 料要手续完备符合标准,每发现一户户申请资料不符合标准 的,扣当月绩效分0.2分,并不予上会研究。“规划即法”的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建设规模应符合经依 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 要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强化 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组织和引 导村民积
6、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商确定规划内容。 在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冲突 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按照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在 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 则审批宅基地。(二)节约集约、占补平衡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用途 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 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切实履行 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三)“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
7、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 基地,超过建设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四)公开审批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程 序、申请条件、审批结果”等公开制度。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一)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 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1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 户标准的;2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 .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 新建住宅的;4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
8、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被占用的;5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 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农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标 准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和好区,每户 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 不超过260平米。(三)明确统一测绘标准。乡公开招标具备测绘资质的1家测绘公司承接本乡范围 内农民建房宗地图(含电子版地形图)测绘业务,测绘费用由 乡统筹列支。(四)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1 .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
9、写农 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 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 小组提出书面申请。2 .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及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 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 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 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 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 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 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3 .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 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 应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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