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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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4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 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 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最低 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民政厅2021年11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推 动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效 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第二十六
2、条申请或者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 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户籍人口。因婚姻、赡 养、抚养、扶养关系在海南生活未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口,可 随共同生活的海南户籍家庭成员一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在外地生活的海南户籍人口,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户籍地与当前居住地一致,应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 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 住地也不一致,可向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八条 海口市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 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放权后的监管等工作。三亚市最低生活 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由各区级人民政
3、府民政部门实施;育才生 态区管委会实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 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省全域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 下放。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最低 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i O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济状况核查、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走访等工作。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
4、单位,由申请家庭 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 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 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使用居所、务工、婚姻、用水、用电等 情况综合认定居住情况。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 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 当地医疗部门认定的大病和慢性病特殊病种的人员;(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依靠父母和兄弟
5、姐妹供养 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 当地医疗部门认定的大病和慢性病特殊病种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居住一年以上 (含一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会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 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困难 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协助其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按规定提交 相关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授权民政部 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并积极配合调查。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
6、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会成员 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单独登记备案。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备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国家或地 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九条 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 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多
7、地入户核查的,信息核对、 入户调查总时限放宽至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入户核 查工作,接到异地核查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 结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 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 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 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签字。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 进行入户调查。重大突发事件解除后,需入户核实家庭情况, 完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取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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