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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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 24号) 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 250 号),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完善专项管理 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科技 合作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 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 一管理,严格按照
2、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 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 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资金等违规使用行为。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 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 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接受专 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引进培育项目经费管理(一)对于国家在海南设立的整建制科研机构,项目经 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 大学在琼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项目经费补助最高 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年限为3-5年,分年度拨付。(
3、二)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研发机构设备采购、项目 研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科研条件建设、机构运营等。(三)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评价,实 施动态管理。(四)具体支持方式、资助金额、拨付方式等根据项目 类型和特点,在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中予 以明确。第十七条研发类项目经费管理(一)项目资助年限为2-3年,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二)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基础研 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转移转化等科研项目。(三)项目经费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 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四)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 进行
4、配套,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五)项目经费允许跨境拨付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跨 境拨付经费的使用和成果绩效负直接责任。(六)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专业机构在 项目评审时同时开展预算评审。第十八条基地类项目经费管理(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单位搭建服务平台、建设 和维护信息网络、购置平台运行有关设备、技术创新与转化、 标准研制及专利申请,引才引智服务团队建设、活动服务保 障(政策咨询、创新创业指导、人才培训I、招聘、小论坛等)、 示范宣传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引才引智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二)项目经费主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省科技厅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基地的
5、整体 运行状况和职能作用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年度考核或评估结 果分档给予经费支持。(三)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基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基地类项目给 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资金。第十九条人才与交流类项目经费管理(一)外国专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单位聘请国际人 才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项目成果示范与推广、讲学交 流等活动中,外国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 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各类国际科技 合作交流会、洽谈会、推介会和论坛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以及活动中涉及的外国专家学者来我省从事交流合作支出 的
6、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费等相关费用。(二)项目经费主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申报流程 及资助标准等具体细则由省科技厅另行制定。(三)对于外国专家项目,项目单位依据细则申报项目, 提出聘专需求和经费申请,对经评审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 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活动与人员交流项目,根据活动绩效择优进行资助, 对重点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一般 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每个单位每年 最多申报2个活动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四)项目承担单位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内,按规定的开 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人才与交流类项目。项目经费专款专 用,不得提取管理费。项
7、目单位在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自 行支付。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组织申报、经费使用和成果绩效 负直接责任。(五)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 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 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经费申报、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六)人才与交流类项目按规定报省委人才局。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 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专项及资金管 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 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 重复。第二十一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 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8、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 督制约机制、落实专项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 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 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 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以移交相关单位 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 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执行过 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 取责令整改、约谈、
9、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 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 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 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安排专项经 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10、的科技 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 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法 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
11、起施行,有效期限 3年。原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经费管 理细则(琼科2018) 17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 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计划 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 (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包括科研机构引进培育项目和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 支持科研机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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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科技合作 专项 经费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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