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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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 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 24号) 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 250 号),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 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研发 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第二十四条
2、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专业机构在项 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 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 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及时将财 政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 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 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 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 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 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 序,完善内控机制建
3、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 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 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 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 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 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 解决。第二十八条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 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 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项 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
4、排。间接费用预 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 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 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审批预算调剂时, 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可参照省级财政资 金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项目承担单位 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 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 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
5、强结余资金管 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三十二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 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利用 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 报告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研发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 行为:(一)编报虚假预算;(二)未对研发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四)未按规定执行或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研发专 项财政资金;(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
6、等,转移、套取、报销研发专项经费;(七)截留、挤占、挪用研发专项经费;(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 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九)使用研发专项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 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相关主管部 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 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 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 避免交叉重复。第三十五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 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
7、监督检查效率。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 督制约机制、落实研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 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 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 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有关情形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依照有关 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 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 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
8、科研诚信的行为, 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 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 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九条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财政厅、科 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研发专项预算审核下达和项目资 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在审计和评审 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 报或公布,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等定期沟
9、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 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 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
10、2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 期3年。原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 48号)、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 科(2018) 5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按本办法执行。在研的原省重大科技计划和省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可按本办法执行。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 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 24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 250号),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以下简称研发专项) 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
11、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依据 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制度,结合研发专项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专项包括省重点研发项目、省 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等。省重点研发项目主要聚焦支柱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 面向制约我省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 核心共性技术,开展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 创新,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 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重点研发项目适 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面向院士创新平台,突出技术 战略咨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院士科技成果应用及转化, 围绕重点产业、重大民生科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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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重点 研发 专项 经费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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