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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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 ;依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的打算修正;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的打算将本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路的建设和治理,促进大路事业的进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治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大路,包括大路桥梁、公 路隧道和大路渡口。第三条 大路的进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
2、重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大路建设。大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国家鼓舞、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大路。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和贫困地区- 10 -进展大路建设。第六条 大路按其在大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大路、一级大路、二级大路、三级大路和四级大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建大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大路,应当实行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大路。第七条 大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大路、大路用
3、地及大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疼惜大路、大路用地及大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大路、大路用地、大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大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大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治理、监视职责,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打算由大路治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大路行政治理职责。第九条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十条 国家鼓舞大路工作方面的
4、科学技术争论,对在大路科学技术争论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大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大路。专用大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治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供给运输效劳的道路。其次章 大路规划第十二条 大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进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进展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大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打算。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道规划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淮,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帮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第十五条 专用大路规划由专用大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
6、大路规划应当与大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觉察专用大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大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打算。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大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规划和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大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
7、开在大路两侧对应进展,防止造成大路街道化,影响大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九条 国家鼓舞专用大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大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大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大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第三章 大路建设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大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大路建设的监视治理。其次十一条 筹集大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大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 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鼓舞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大路建设进展投资。开发
8、、经营大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大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需用于大路建设。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大路,必需依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大路建设资金还可以实行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其次十二条 大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展。其次十三条 大路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其次十四条 大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大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大路工程技术
9、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当大路建设工程的可行性争论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需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其次十五条 大路建设工程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六条 大路建设必需符合大路工程技术标准。担当大路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商定进展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大路工程质量。其次十七条 大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大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
10、约用地的原则。其次十八条 大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非法收取费 用。其次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大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条 大路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大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大路建设工程,应当严格依据规划进展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大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大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因大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
11、大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不低于 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赐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 改建大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需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大路建设工程和大路修复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大路,应当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大路用地。第四章 大路养护第三十五条 大路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12、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大路进展养护,保证大路常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十六条 国家承受依法征税的方法筹集大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大路养护资金,必需专项用于大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大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赐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大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大路建设和养护供给劳务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大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大路养护人员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大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大路
13、养护车辆进展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大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大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留意避让。大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因严峻自然灾难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大路治理机构应当准时修复;大路治理机构难以准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准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展抢修,并可以恳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四十一条 大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大路治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第四十二条 大路绿化工作,由大路治理机构依据大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大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
14、伐;需要更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补种任务。第五章 路政治理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对大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 做好大路保护工作,并努力承受科学的治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提高大路治理水平,逐步完善大路效劳设施,保障大路的完好、安 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大路。因修建铁路、机尝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展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大路或者使大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
15、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大路或者使大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不低于该段大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赐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大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大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大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据损坏程度赐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路上及大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大路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展其他损坏、污染大路和影响大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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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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