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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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冠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1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方针和原则1.5 疫情分级1.2 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2.2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职责2.4 现场指挥机构2.5 专家组2.6 各级防治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2.7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1.3 防与预警机制3.1 监测3.2 报告3.3 预警1.4 急响应1.5 先期处置(1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11)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区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12)区商务局。
2、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动物产 品的市场供应工作。(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居环境的消毒指导及人群 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用作食品的相关动物产 品及其食用制品经营和交易市场。(15)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 管理工作。(16)武装部。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扑 杀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区防治指挥 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1.6 现场指挥机构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 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县(市)区
3、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由区防治指 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 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12个应急 处置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 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信息,要在每日15时之前向材料信息 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1)疫区封锁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政府等。职责:负责对疫区依法进
4、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 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 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2)扑杀处理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 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街道办事处等。职责: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动物扑杀、销毁;尸体搬运、装 载、入坑;有关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 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等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选址工作 由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3)流行病学调查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发生人畜共患病时
5、 参加)、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疫情相 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 物疫病排查和采样。(4)消毒灭源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 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 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 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 毒。(5)疫情监测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 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疫区、受威
6、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6)材料信息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防治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职责:负责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 会议组织等。(7)专家指导组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职责:负责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8)治安管理组组长单位:鸡冠公安分局成员单位:区武装部、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关 注舆情动向。(9)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区发展和 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物资
7、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 保障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油槽车、消毒车、动物尸体密 闭运输车等车辆能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10)市场监管组组长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鸡冠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11)卫生监控组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办事处等。职责:负责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12)宣传报道组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办事处。职责:负责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 识
8、。1.7 专家组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 库,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 组。职责:(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治措施起草、修订 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 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区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两乡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区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 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相应组织机构。1.8 各级防治
9、指挥部的设立及预案的制定两乡及办事处参照区防治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职责成立本级 防治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及职责,制定本级应急预案。1.9 防治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调整各级防治指挥部因领导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调整 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按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分工调整相应防治指挥 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级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因部门领导变化需 要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由相关成员单位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应当由各级指挥部 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名义 行文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防治指挥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及时调整组成部门及其
10、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 机制。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监测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将监测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重大 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保证监测质量。区、乡政府组织乡村动物防疫员或兽医服务组织按 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我区实际,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3.2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疑似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
11、区农业农村局报告。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 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 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报告。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由区农业农村局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 物疫情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报告,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室 (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农业农村厅(省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市、区农业农
12、村局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3.2.3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纬度;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 类和数量、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 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 控制措施;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 及联系方式等。3.3 预警3.3.1 疫情预警分级标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 性等因素,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二级、三级 和四级4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疫情级
13、别一一对应。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或者取消,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预 警信息提出发布或取消本区预警信息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 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者宣布取 消。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响应,进入应急准备工 作状态,并按照程序启动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防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变化情况,并根据市政府预警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在疫情报告期间,区政府及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 和规定权限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
14、依法采取临时隔离等控制 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销毁等措施控制疫情发展,有 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 应急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 级响应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 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 方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进展,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 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防 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 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
15、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 处理工作。4.3 分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 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4.3.1 一级响应与二级响应发生一级和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在省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防治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类别和处置需 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2 三级响应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报请启动应 急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要 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 作,同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向毗邻市
16、(地)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由省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4.3.3 四级响应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 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防治指挥部报 告,向毗邻县(市)区报告动物疫情。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 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 持。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按照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 进行检查和消毒。(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4
17、.5 应急响应原则4.6 分级应急响应4.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4.8 突发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市县和相关市县采取的措施4.9 安全防护4.10 会动员4.11 息发布4.12 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后期评估5.2 补偿5.3 抚恤和补助5.4 恢复畜牧业生产5.5 社会救助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应急队伍保障6.3 交通运输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应急物资保障6.6 应急经费保障(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6)暂时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 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7)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
18、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紧急免 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8)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调查。(9)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动物疫情防控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 力。4.5 突发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市县和相关市县采取 的措施(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 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 响程度。(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 备。(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 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
19、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动物疫 病的预防控制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5)按照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6 安全防护4.6.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 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 装置的特种防护服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安全。加强 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 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4.6.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 动
20、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两乡、办事处及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必 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要对疫区群 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 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 提高自我防护能力。4.7 社会动员(1)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 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动员社会力 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2)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防 治指挥部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教育,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区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1、开展工作。区范围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局部小范 围内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4.8 信息发布4.8.1 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省农业 农村厅可公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4.8.2 疫情防控工作动态信息(1)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 布相关信息。(2)区委宣传部要派人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 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3)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 闻通稿,报区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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