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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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柘荣县农村生产要素融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激活农 村资产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满足 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 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13号)文件精神,根据柘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盘活农村生产要素流转融资 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柘政办202153号)文件要 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产要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类要素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 农业生产
2、性加工厂房和设施设备、茶园、果园、太子参种植基地、 太子参存货、茶叶存货等农村生物资产等;(二)权证类要素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 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水域养殖 权、水域使用权、渔业船舶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如商标使用 权等;(三)劳动者要素。包括劳模、党员先锋、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传承人、乡村振兴领头人、大学生创业者、妇女创业者、 新农民创业者等;(四)其它要素。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的以农村生产要素作为抵 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第二章融资主体、期限、条件第四条农村生产要素融资贷款机构为辖区内金融机构,贷 款服务对象
3、为拥有农村生产要素权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第五条农村生产要素融资贷款的期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借 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六条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农村生产要素产权用于办理 产权抵押融资、质押融资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抵押人或质押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有一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生产要素权属清晰无争议;(三)承包方农户或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 料;(四)抵押人或质押人信誉较好,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 正常、效益好,还款有保障;抵押人或质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 出具同意抵押或质押的有效内部决
4、议等证明文件;(五)金融机构办法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所属生产要素产权有下列情况不得设定抵押或质 押融资:(一)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二)流转平台预审未通过的;(三)生产要素权属有争议的;(四)被依法列入或规划为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五)金融机构办法的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六)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情形。第三章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确定第八条生产要素产权抵押或质押时,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 的认定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也可委托流转平台认可的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再由抵押或质押双方当事人根据评估价值 协商确定。第九条生产要素产权抵押或质押价值应充分考虑权属剩 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预期收入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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