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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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局): 为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根底工作,标准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治理行为、积极推动财政治理改革,提升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治理水平,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依法理财、科学管财,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比市乡镇财政标准化治理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22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局)。 二、考核小组 市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同志,局部财政所长、总会计组成。 三、考核内容 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方法,设置6
2、类考评栏目和41项考评指标,标准分100分,详见考评细则。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1、考核实行平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 2、各单位在每年10月30日前做好考核自查自评工作,对自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财政局进展申报。 3、市财政局组织考核小组对已申报单位进展实地验收,结合平常考核台账记录状况,依据乡镇(街道)财政标准化建立意见和考评细则进展逐条考评。 4、市财政局职能科室汇总考核状况报局领导审定。 5、市财政局职能科室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反应。 五、考核结果 1、对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的授予“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工作标准化单位”。 2、为确保考评质量,对考评结果与达标要求有肯定差距的,鼓舞持续改良,延迟到下年重新考评。 3、标准化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原已达标的标准化单位需要参与复评,复评在85分以上的保持“标准化单位”称号,复评未达标的取消“标准化单位”称号。 4、考核年度内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实行一票拒绝: 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未报经人大通过的。 未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基数。 所属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违反财政政策法规、制度和相关纪律,被有关部门通报批判的。 六、其他 本考核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相关考核文件同时废止。若以后年度未作修订,均依据本方法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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