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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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治理,维护村镇房地产市场秩序,爱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治理工作进一步标准化、法制化,依据建立部关于城镇房屋全部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建法函*116号)、*省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和中共*充市委、*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充市城区建立和治理工作的通知(*委19977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市直管区外的镇、乡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顺庆区建立局是我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辖区内市直管区外镇、乡内的国有、集体、个人
2、全部的各类房屋全部权、使用权进展确认,并对村镇房屋产权进展登记、制证、发证,其房屋全部权证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条区国土、税务、财政、金融、民政、司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及村、组要积极协作做好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治理、房屋转让、抵押贷款、税收、地名街道门牌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全部人颁发村镇房屋全部权证。 第六条村镇房屋产权面积,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村镇房屋产权经区建立局认定颁证后,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全部权人必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房屋全部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利用房屋权属证书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应供应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初始登记 (一)建制镇、乡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备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街道门牌核准文件; 7、税务部门纳税清单及耕地占用税证明。 (二)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或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必收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村镇规划建立选址意见书; 3、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二、转移登记 村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缘由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申请转移登记。 必收要件: 1、房屋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移证明文件(转让协议、赠与、受赠书、司法裁决文书等); 4、契税缴纳证明; 5、公证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登记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应申请抵押登记。 必收要件: 1、借贷合同; 2、房地产抵押合同; 3、房屋产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房地产评估报告或房地产价值认定书; 6、公证书(以第三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 7、申请人身份证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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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房屋产权 登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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