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3_T 1014-202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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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20.10CCSP533203徐州市地方标准DB3203/T1014202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forsettingmunicipalsolidwasteclassificationfacilitiesandequipment2022-08-18发布2022-09-01实施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03/T10142022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收集设施设备设置.24.1基本要求.24.2住宅区.24.3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34.4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44.5公共场所、公共区域.45转运
2、设施设置.45.1基本要求.45.2生活垃圾转运站.55.3可回收物分拣中心.55.4有害垃圾暂(贮)存场所.55.5大件垃圾分拣中心.56收运车辆设置.56.1基本要求.56.2有害垃圾收运车辆.66.3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和其他垃圾收运车辆.66.4大件垃圾收运车辆.66.5装修垃圾收运车辆.66.6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67处置设施设置.6附录A(规范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8附录B(规范性)装修垃圾收集设施标志.10附录C(规范性)大件垃圾收集设施标志.11附录D(规范性)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标志.12附录E(规范性)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标志.13IDB3203/T1014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
3、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徐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爱东、颜丽、辛丛、刘景春、王希茜、李震、吴赫笛、吴冰思、邢涛、李海波。II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DB3203/T1014202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的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的设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
4、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55013-2021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50337-2018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CJ/T28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MSW)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
5、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单独分类。3.2大件垃圾bulkywaste3家具、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3.3装修垃圾demolitionwaste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3.4园林绿化垃圾gardenwaste园林绿化植物在生长过程中自然凋谢或特殊天气下产生的,或在人工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叶、树枝、草屑、落花等植物残体。3.5垃圾收集点designatedwastecollectionpoint在住宅区、单位、公共区域等场所按照垃圾种类、居民投放距离、占地面积等条件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1DB3203/T101420223.6可回收物分拣中心r
6、ecyclablessortingcenter对回收体系聚集的可回收物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储存等的场所。4收集设施设备设置4.1基本要求4.1.1收集设施设备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点根据用途分为生活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等;根据型式分为垃圾桶、废物箱、收集房(亭)等。4.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4.1.3收集设施设备应满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分类标志;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
7、和盲道;采用收集房(亭)型式的,地面应硬化,并应满足防滑、防渗的要求;4.1.4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分类标志应符合GB/T19095的规定,并符合表A.1的规定;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生活垃圾暂存的需求;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4.1.5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需要。4.1.6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a)数量应根据垃圾量、收集容器、收运频次、日高峰系数等确定;b)类型、规格、材料等应与分类后的垃圾形状及收运车辆相匹配;c)应密闭,金属材质收集容器内外表面均采取防锈、防腐措施,连接、焊接牢固
8、,焊缝平整;d)塑料垃圾桶应符合CJ/T280的规定。4.2住宅区4.2.1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便于投放和收运的原则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20m;高层住宅区宜按每200户600户设置1个收集点,多层住宅区宜按每150户400户设置1个收集点,低密度住宅区宜按每30户200户设置1个收集点;每个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1个收集点。4.2.2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暂存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1个包含可回收物
9、、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的收集点;b)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宜选用240L塑料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分格式。4.2.3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亭)型式,新建住宅区宜选用收集房型式。2户数2生活垃圾收集房(亭)(m)分类收集间管理间0户299户255300户699户355700户1499户4551500户1999户8582000户以上10510注1:生活垃圾收集房(亭)面积指住宅区内收集房(亭)所需总面积,单座收集房(亭)面积应为总面积除以设置数量。2注2: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包括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功能时,应另增面积不小于8m。4.2.6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
10、亭)面积应不小于15m/个,总面积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DB3203/T101420224.2.4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放置、可回收物暂存的要求;应满足照明、通风、除臭、遮雨、闭锁、消杀等要求;应配置供电、给水、排水、称重、监控、消防等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应有分类收运、定时开关时间等公示信息。4.2.5新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应设置分类收集间和管理间,配置宣传栏、洗手池、拖把池等。分类收集间应包括收集容器存放区、可回收物暂存区等,管理间应包括垃圾桶清洗区、工具存放区。2表1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
11、)面积表1500户以下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30m,1500户1999户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40m,2000户以上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60m,装修垃圾收集点标志应符合表B.1的规定;4.2.7住宅区装修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建住宅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型式,地面应硬化处理,层高不应低于3m,222b)已建住宅区场地条件有限、规模较小的,可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不采用垃圾箱时,四周应有遮挡,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应符合表B.2的规定。4.2.8住宅区大件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建住宅区应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型式,地面应硬化处理,标志应符合表C
12、.1的规定;b)已建住宅区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应符合表C.2的规定。4.2.9住宅区无条件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时,应按区域统筹设置。4.2.10住宅区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宜与大件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标志应符合表D.1的规定。4.2.11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应符合GB55013-2021中第3章的规定。4.3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4.3.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有餐饮服务、集中供餐、内部食堂的单位,应在就餐和食品加工区域单独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4.3.2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生活垃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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