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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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应急管理局行政管理制度6篇 书目 第1篇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2篇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3篇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4篇应急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5篇应急管理局平安生产行政惩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第6篇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惩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平安生产、应急管理
2、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惩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种类、惩罚幅度或不予惩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惩罚与否以及惩罚的种类、幅度进行推断,赐予的惩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值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行政惩罚法、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稍微、能刚好订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化为主,不予惩罚。 第六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惩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惩罚种类、惩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惩罚种类的,根据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惩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实施行政惩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
4、赐予其他种类的行政惩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惩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状况赐予何种行政惩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惩罚时,选择赐予相应种类的行政惩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惩罚的,应当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赐予行政惩罚。 第七条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惩罚种类,不得选择性适用,而应当予以并处;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的,应依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进行选择性适用:情节较轻的,不予并处;情节较重的,应当并处。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惩罚种
5、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变更行政惩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惩罚: (一)证据不足,平安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觉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惩罚: (一)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协作执法机关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执法机关照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惩罚情形的。 有从轻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惩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惩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惩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供应查处其他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挡他人实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惩罚:
7、(一)危及公共平安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平安,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惩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逼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务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峻社会影响的; (八)有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惩罚情形的。 有
8、从重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惩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惩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惩罚幅度上限。 第十二条 对法律中所称的“违法所得”,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供应平安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酬劳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根据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酬劳无法计算的,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酬劳计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样的,适用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福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说明
9、。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执法效能,普及应急管理、平安生产、防灾减灾法律学问,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水平和全民法制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依据“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行政执法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扬,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以案释法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工作以案释法。 政策法规科负责以案释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担当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受托付执法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
10、案释法工作。 第四条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的隐私、商业隐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开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仔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例,释法讲道理的主体应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加人,包括行政案例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干脆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加人提出的恳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详细案情,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加人与进行释法
11、说理。对有可能造成案件参加人,特殊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确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论等严峻后果,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等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加人释法说理,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确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加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说明。 第八条 向案件参加人以案释法,可以依据须要实行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实行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录像方式做好记录。 第九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扬
12、:(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 与群众利益亲密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爱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化意义,通过开展以案司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留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化工能,增加法治宣扬效果。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
13、、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法治宣扬月,宣扬周、宣扬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也可以协作肯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依据案件状况、社会关切、舆论动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示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同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开展以案示法; (三)利用政务大厅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实行听证会,普法学问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以案释法形式;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
14、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扬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等进行评估,打算好以案释法资料以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后,应当刚好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以案释法的最大效应。 第十五条 加强典型案例收集、分析、整理、探讨和发布,建立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实力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媒介素养、公共沟
15、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实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既要有实体法案件,也要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剧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化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学问和执法阅历。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纳讲授、座谈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识的执法程序,常见但简单出错的法律学问点,胜利处理重大案件采纳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人员赐予
16、表彰和嘉奖,应当定期对以案释法状况开展检查,刚好总结阅历,发展发觉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其次十条 以案释法的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赐予指责教化,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状况阻碍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有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论事务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 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应急管理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案件参加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恳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案件参加人剧烈不满,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峻后果的。 其次十
17、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惩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惩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供应。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须要调阅行政执法
18、档案,可干脆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平安、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须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惩罚确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供应托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惩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19、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须要,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惩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根据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惩罚确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状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平安、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惩罚确定
20、书的,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要求,由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商业隐私。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本局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
21、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其次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投诉或举报: 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详细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峻损害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覆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4、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扰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5、发觉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看法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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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应急 管理局 行政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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