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处置管理办法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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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处置管理办法8篇 书目 第1篇(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第2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管理方法 第3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 第4篇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方法 第5篇危废处置管理规定方法 第6篇设备处置管理方法 第7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格式 第8篇某某高校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方法 (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某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
2、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清理回收、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依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详细包括: (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二)难以收回的不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 (四)报废、毁损、丢失、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的在建工程; (五)其他资产损失。 其次章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
3、 第四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详细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需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
4、公文及明令禁示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看法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看法书。 第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状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看法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
5、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状况说明。 第九条 对作为不良资产核销的全部证据,应当依据内部限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仔细把关。 第十条 由集团财务处联系、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级及子公司拟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程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方案应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再由财务管理处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一般流程如下: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核查责任,提出报告,并说明形成不良
6、资产的缘由和责任。 (二)不良资产损失金额无法依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应当托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看法书。 (三)企业根据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集团公司财务处详细负责整理不良资产核销的资料,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事先征求市税务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十二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供应的材料: (一)申请核销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状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状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
7、销审批表。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市有关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取得充分、合法证据的,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详细处理如下: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刚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计入当年损好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企业没
8、有实力消化或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计入税前列支的,可依次冲减未安排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清理回收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应根据“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要刚好进行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防止错失处置时机或贻误时效造成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小组”应严格根据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所属子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职能处室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 第五章 附
9、则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前,清理出本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形成书面资料,刚好向集团总经理室申报核销。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有效限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爱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朝气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干脆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
10、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探讨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根据无害化的原则,采纳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平安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探讨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需进行集中收集、平安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供应,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当运用。 第五条 市环境爱
11、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 第六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平安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
12、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学问的培训。 第九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实行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13、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
14、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实行削减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救援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刚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朝气构收集、运输一次医疗废物
15、,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急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爱护和卫生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运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刚好进行消毒和清洁。运输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平安,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16、必需经过平安、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常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爱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其次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其次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详细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
17、同相关部门制定。 其次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根据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其次十三条 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其次十四条 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 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
18、的卫生防护等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其次十七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其次十八条 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觉医疗废物产朝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消退隐患。 第四章 罚 则 其次十九条 环境爱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刚好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
19、三十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学问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运用后的医疗废物运输工具或运输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刚好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刚好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
20、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爱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根据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运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运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常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1、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朝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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