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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危化品管理办法8篇 书目 第1篇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第2篇危化品仓库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供应商管理方法 第4篇危化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第5篇危化品管理方法 第6篇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供应商的管理方法 第7篇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方法 第8篇危化品平安管理暂行方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规范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2、以及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急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平安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危急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协助的储存,原油和自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平安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运用)。 第四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 (一
3、)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
4、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平安审查工作,托付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托付实施平安审查的,审查结果由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托付实施平安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托付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平安审查: (一)涉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急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急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急源的。 接受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5、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平安审查工作再托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急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急化学品或者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其次章 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探讨阶段,对下列平安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6、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急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自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状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及其相互影响状况,平安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的影响和平安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牢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平安牢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探讨阶段,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
7、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起先初步设计前,向与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8、 (三)建设项目平安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平安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平安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
9、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看法书。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看法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须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觉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平安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平安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急、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精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
10、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运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平安牢靠性论证的; (五)对平安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
11、位应当重新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途、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建设项目在平安条件审查看法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须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看法书,根据化工建设项目平安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12、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具体设计起先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看法书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状况,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平安生产
13、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专篇的确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看法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看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须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14、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觉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其次十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根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接受的建设项目平安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 其次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
15、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变更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用) 其次十二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满意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平安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其次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探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用)(以下简称试生产运用)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及对策,并根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6、制定周密的试生产(运用)方案。试生产(运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平安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打算的完成状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平安试生产(运用)相互影响的确认状况; (五)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控措施的落实状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状况; (七)试生产(运用)起止日期。 其次十四 条建设单位在实行有效平安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与生产、储存、运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运用)。 试生产(运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
17、织专家对试生产(运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运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运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运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其次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运用)前,将试生产(运用)方案,报送出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看法书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运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运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运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运用)条件的看法; (四)专家对试生产(运用)方案的审查看法; (五)平安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状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平安设施设计落实状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
18、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状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状况说明; (十三)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平安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其次十六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
19、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运用)备案看法书。 其次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须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马上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缘由,整改问题后,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运用)方案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其次十八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状况报告。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状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担当的建设项目施工状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状况(供应
20、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限制状况; (五)施工变更状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平安生产的设施改动状况。 其次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平安设施试生产(运用)状况进行平安验收评价,且不得托付在可行性探讨阶段进行平安评价的同一平安评价机构。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
21、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看法书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监理状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运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实行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状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还应当提交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
22、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投入生产(运用)的确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看法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看法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
23、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须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觉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根据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后未
24、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验收评价的; (六)平安设施和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急、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运用)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看法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
25、规定申请有关危急化学品的其他平安许可。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看法,可以作为生产、经营、运用平安许可的现场核查看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平安条件审查之后、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刚好将证明材料和有关状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
26、设单位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通过平安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刚好将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状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违反本方法的状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实施状况报告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平安审查
27、的实施状况报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赐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未经平安条件审查或者平安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改变后,未重新申请平安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平安设施
28、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赐予惩罚: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发生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依据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运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时供应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
29、和专家探讨提出试生产(运用)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运用)方案,进行试生产(运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运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运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运用)方案未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赐予警告,并自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纳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自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平安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四十五条 担当平安评价、检验、检测
30、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赐予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急程度较低和工艺路途简洁的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学
31、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急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条 本方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急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
32、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 第五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须要简化平安条件审查和分期平安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的(已通过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平安审查实施状况及档案移交依据本方法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自20
33、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2日公布的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供应商的管理方法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供应产品的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公司平安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公司供应产品及服务的各供应商。 3 术语 供应商:指为本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工厂、公司、店铺及承包人。 4 职责 4.1 供应科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对供应商的平安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对所购产品进行符合平安要求的验证,并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评价。 4.2 安环科及生技科参加对供应商平安资格认证和评价;
34、 4.3 选购员负责保存供应商平安评价记录并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4.4 生技科、安环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 运用部门应检查、评价供应商平安表现,并将其表现反馈至供应科。 5、 管理方法 5.1 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5.1.1 供应科负责收集和审查供应商供应的相关资料,填写供应商平安健康资格调查表 内容包括: a) 供应商的资质证书; b) 供应商以往的业绩; c) 了解供应商平安安排、实施程序和管理状况(包括平安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等); d) 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e) 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运用说
35、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 f) 危急化学品平安标签、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 5.1.2 供应商(供方)评价 5.1.2.1 供应科负责组织对供应商供应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1.2.2 供应科负责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单,报总经理批准。 5.2 选择供应商 5.2.1 供应科进行物资选购以及发生招、投标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中的供应商。 5.2.2 当出现生产及检修理等紧急状况时,凡须要在合格供方名册以外进行选购时,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最终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5.3 签订合同 供应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所包括的平安内容: a) 明确供应商对所供应的
36、产品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b) 明确供应商对所供应的产品应担当的责任; c) 明确对不符合平安要求的产品的处理措施; d) 对产品出现的问题应供应有效的技术服务等。 5.4 产品验收和验证 5.4.1 选购的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备品配件等由安环科、生计科负责验收,符合要求的入库。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5.5 供应商(供方)管理 5.5.1 供应科每一年依据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械的供货质量、价格、平安管理和交货状况,组织安环科、生计科对供应商的平安、质量表现及产品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对有关的危害及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 5.5.2 由安环科填写供应商一
37、年评价状况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供应科据此编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册,经批准后提交一份由安环科平安标准化协调员备案。 6 相关记录 供应商平安健康资格调查表 供应商平安资格评审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一、总则 (一)为仔细实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看法(安委20234号)精神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急化学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3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
38、平安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方法。 (二) 本方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平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平安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根据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
39、以上平安监管部门应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供应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平安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平安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担当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平安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平安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
40、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担当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急化学品相关平安学问或化工生产实际阅历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担当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
41、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平安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工作供应技术支撑,担当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工作供应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担当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担当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自评员培训供应技术服务。 (十三) 担当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平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急化学品
42、或化工行业平安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验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平安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完成对2个企业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隐私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平安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平安标准化特地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平安管理的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验。 (十七) 自评员
43、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平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急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平安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验。 3.经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供应询问服务,比照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23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平安生产条件及平安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的详细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状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平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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