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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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篇 书目 第1篇国家标准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方法 第3篇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方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方法 国家标准管理方法是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而颁布的管理方法,对国家实施技术监督标准有重要作用。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亮、平安牢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平安国家
2、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工作供应询问看法。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安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其次章 规划、安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 第七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应当
3、明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依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和食品平安工作须要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须要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根据优先依次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其次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依
4、据食品平安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探讨,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的询问看法。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实施安排及制(修)订安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 第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实际须要进行调整。 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平安监管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实行招标、托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担当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探讨机构、教化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
5、草标准。 第十六条 担当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平安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托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须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化调查探讨,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运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看法。 征求看法时,应当供应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托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
6、完成起草和征求看法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刚好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其次十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根据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其次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托付协议书的一样性。 其次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看法。 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其次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看法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看法进行探讨,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接受的看法应当说明理由。 其次十
7、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好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实行协商一样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样的状况下,应当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探讨过程、重大分歧看法及处理状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看法。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须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依据审查看法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依据详细状况确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其次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
8、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看法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其次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看法。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看法,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确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依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看法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其次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须要的全部材料。 其次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其次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根据专业分委员会审查看法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看法,对标准报批材料
9、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看法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别状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并可干脆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根据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说明工作。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说明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具有同
10、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接着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须要修订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刚好纳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修订立项安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管理。
11、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依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依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看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标准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标准化工作,加强海洋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海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组织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海
12、洋标准化工作要坚持“协调统一、广泛参加、激励创新、国际接轨、服务发展”,促进海洋科技进步,满意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 第四条 激励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各方人员主动参加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海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应将海洋标准化工作纳入海洋发展规划、安排,并保障开展海洋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激励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主动制定海洋国际标准,开展海洋标准化国际合作与沟通,推动中国海洋标准与国外海洋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是国家海洋局标准化工
13、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详细管理海洋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海洋标准化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标准体系; (二)组织拟定海洋标准化规划和年度安排; (三)组织拟订海洋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修订、审核、发布和复审海洋行业标准; (五)组织海洋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海洋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机关各业务司,极地考察办公室、大洋协会办公室等单位(以下简称“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体系以及相关规划和年度安排建议,并赐予条件保障; (二)依据下达的海洋标准制修订安
14、排任务,指导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组织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辖海区开展海洋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标委”)是国家海洋局海洋标准化决策的技术询问和技术归口的非法人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海洋标准化发展规划,提出海洋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安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建议; (二)负责管理分委会; (三)组织起草和审查海洋标准; (四)对存有异议的标准制修订安排项目提出复议和修改看法; (五)担当海洋标准的宣贯和技术询问服务以及海洋标准
15、制定后评估等工作,提出海洋标准复审和修订的建议,负责海洋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 (六)担当海洋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担当国家海洋局托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海标委下设秘书处,担当海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对海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并履行国家海洋局给予的有关职能。 第十一条 各分委会在海标委的领导下,担当本专业领域的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范围和类别 第十二条 海洋标准的范围包括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和科学探讨、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涵盖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管理、海岛爱护与管理、海洋维权执法、海洋生态环境爱护、海疆综合管理、海洋观测预报和防
16、灾减灾、海洋信息管理与服务、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科技探讨、极地考察、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海水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仪器装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 对须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海洋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海洋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须要在海洋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制定海洋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须要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依据地方标准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海洋地方标准。 海洋地方标准发布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分为海
17、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海洋举荐性国家标准。 海洋行业标准为海洋举荐性行业标准。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国家平安、生态环境平安以及满意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须要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上规定以外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制定海洋举荐性标准。 属海洋业务工作急需、海洋重大专项实施急需或技术尚在发展中需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按有关程序制定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制定包括:标准立项、标准编制等环节。 第十六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需求,列入有关规
18、划。 (二)有利于保障平安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爱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 (三)有利于规范海洋经济市场秩序,促进公允竞争,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做到与海洋标准体系、有关标准协调配套,合理处置涉及的专利。 第十七条 海洋标准的立项包括:征集需求、申报、审核与协调、批准等环节。 (一)海洋标准制修订安排项目坚持公开透亮的原则,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主要实行年度安排的方式,特别须要的标准可依据实际适时增补安排; (二)管理部门每年向业务部门征集重点海洋标准需求; (三)有关单位应依据海洋标准化有关规划和重点海洋标准需求,并结合实际
19、工作须要,向管理部门提出海洋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安排项目申请; (四)海标委受管理部门的托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组织审查,对存在异议的立项审查结果提出复议和修改看法,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建议的看法; (五)海洋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安排项目经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包括:起草、征求看法、送审、报批等环节。 (一)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依据下达的海洋标准制修订安排任务起草海洋标准,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二)海标委或分委会对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征求看法稿组织
20、广泛征求看法,并通过国家海洋局网站等对社会公开征求看法; (三)海标委组织分委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海标委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纳会议审查的形式。 (四)分委会向海标委提交的标准报批稿等报批材料,经海标委审核通过后报管理部门;对存在异议的标准报批材料,海标委提出复议和修改看法。 (五)管理部门就标准报批稿征求业务部门看法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海洋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具备转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件的,可根据相应快速程序执行。 其次十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安排项目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海标委和分委会分别归档管理。 其次
21、十一条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定期将标准制修订进展状况报分委会,分委会汇总后报海标委,海标委汇总后报管理部门。 海标委组织分委会加强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于连续半年没有工作进展的项目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其次十二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限制在两年以内。 因特别状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一年。 因客观状况无法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或分委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看法后报国家海洋局。 对因非客观缘由未刚好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海洋局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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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国家标准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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