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动车维修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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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动车维修管理办法3篇 书目 第1篇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新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实施状况方法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实施状况方法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8日 实施日期: 2023年8月8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已于2023年7月23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 杨传堂 2023年8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确定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3年第7号)作如下修
2、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其次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修理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其次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其次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修理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修理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其次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运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修理结算
3、清单。修理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修理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其次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选购、运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修理经营者可以运用同质配件修理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修理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修理档案应当包括:修理合同(托修单)、修理项目、修理人员及修理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
4、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修理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根据规定照实填报、刚好上传承修机动车的修理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供应机动车修理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修理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纳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修理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修理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修理质
5、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其次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修理经营者所取得修理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刚好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修理档案,或者未刚好上传修理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全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确定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6、。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2023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依据2023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确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修理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复原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运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修理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
7、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允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修理管理,应当公允、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修理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修理经营者。 激励机动车修理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激励推广应用机动车修理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修理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修理行业整体素养,满意社会须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8、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其次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依据修理车型种类、服务实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修理对象分为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实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二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三类修理经营业务。 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实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二类修理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
9、、一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和修理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修理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修理、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
10、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修理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
11、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修理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并驾驭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汽车或者其他
12、机动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驾驭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修理业务的,根据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修理、车
13、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修理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车辆修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修理经营者,除具备汽车修理经营一类修理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
1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修理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记;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平安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平安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修理,不包含对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修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修理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修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
15、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修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摩托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驾驭摩托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摩托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根据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
16、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修理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修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
17、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运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修理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急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修理经营,分别供应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修理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修理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确定,向申请人出
18、具交通行政许可确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确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确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
19、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修理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修理业务和一类摩托车修理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修理业务、二类摩托车修理业务及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20、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其次十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根据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须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修理经营 其次十一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修理服务。 其次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修理标记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修理
21、标记牌由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根据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其次十三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其次十四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化和职业道德教化,确保平安生产。 机动车修理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修理平安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其次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十六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22、 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修理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样时,优先适用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修理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修理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修理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七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运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修理结算清单。修理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修理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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