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检验检疫管理办法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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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检验检疫管理办法9篇 书目 第1篇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烟草业 第2篇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 第3篇检验检疫公司档案管理方法 第4篇检验检疫公司宿舍管理方法 第5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 第6篇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 第7篇检验检疫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方法 第8篇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范本 第9篇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范本 检验检疫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方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意集团业务发展须要,规范员工聘请工作,为各部门输送合格人才,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监级人员、部门正副经理、部门
2、主管及一般员工的聘请管理。 其次章 聘请 第三条 聘请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他部门协作。必要时集团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提出用人需求,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编制聘请安排,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聘请渠道。 内部员工举荐; 网络、电视广告等媒体聘请; 聘请会聘请。 第六条 聘请流程分为筛选简历、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七条 筛选简历。 依据聘请岗位要求,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筛选、审查应聘者简历(审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语言等),确定笔试名单。 第八条 笔试。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设计笔试题目; 候选人参与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第九条 面试。
3、一般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 部门主管及正副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初次面试;由集团总经理进行最终面试; 面试记录人由人力资源部指定; 面试结果刚好通知本人。 第十条 通过面试者须在约定日期报到,特别状况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逾期未报且未作说明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通过面试者应在集团指定医院参与指定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报到。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即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 在以下状况下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试用期表现优秀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
4、源部申请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违反集团相关规定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结束试用期,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要求离职者,不计工资。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转正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八条 正式录用员工的工作关系须转入集团。 第三章 轮岗 第十九条 轮岗周期:驻外人员需定期参与轮岗;内部轮岗每两年一次。 其次十条 用人部门提出轮岗需求,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编制轮岗方案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其次十一条 轮岗人员须参与岗位培训,实习期不得少于 3天。 其次十二条 轮岗人员基本工资不变,
5、福利、薪酬津贴及效益薪酬随岗位变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其次十三条 拒不接受岗位轮换者,依据集团奖惩制度处理。 第四章 竞聘 其次十四条 依照“公允、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竞聘工作。 其次十五条 每年四月份实行竞聘。 其次十六条 竞聘条件依据集团实际状况由集团班子确定。 (一)竞聘条件 其次十七条 员工可下行竞聘,但不行越级竞聘;同年度不得参与两个岗位的竞聘。 其次十八条 主管岗位工作满两年,方可竞聘部门副职岗位;部门副职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竞聘部门正职岗位。特别状况由集团班子探讨确定。 其次十九条 竞聘岗位须要专业资质、资格证的,竞聘者应持有该岗位相应的资质、资格证
6、。 第三十条 财务部管理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第三十一条 技术部主管、副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正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二条 运输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岗位竞聘者,应具本公司司机或机动车修理岗位五年经验,年龄三十周岁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返聘人员不参加岗位竞聘。 (二)竞聘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竞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布竞聘岗位及相关详细要求; 竞聘报名并填写申请表; 资格审查及公布; 岗位竞聘会; 拟定聘任名单并公示; 聘任公布。 第三十五条 岗位竞聘会程序: 笔试。人力资源部设计笔试题目,并组织竞聘者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岗位竞聘小
7、组会同人力资源部; 民主测评。竞聘演说:竞聘者陈述竞聘岗位工作设想和目标方案;聘任期满参与下一年度同岗位竞聘者,竞聘演讲内容应以上年度岗位述职为主。每人时间不超过非常钟。竞聘答辩:竞聘者演讲结束后接受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参与竞聘会人员的质询,每人时间不超过 20分钟。 无记名投票选举,岗位竞聘者应回避其竞聘岗位的投票选举。其中,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投票权重为50%、全体员工投票权重为50%;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岗位竞聘者条件、综合素养和民主评议、投票选举状况,探讨确定聘任人选。其中,述职竞聘者考评通过率为60%以上视为合格,竞聘者可以连任。未能达到60%为不合格,该竞聘者降一级运用,其
8、空缺的岗位重新进行竞聘。 (三)竞聘组织 第三十六条 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竞聘会参与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和该竞聘岗位部门员工代表。 (四)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岗位聘任时间为一年,以聘书规定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聘任试用期三个月,满三个月由本部门全体员工评分,评分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职务。 第四十条 竞聘后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须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交接不完全或影响岗位工作正常开展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拉票”、诋毁、损害其他竞聘者 及其他违规行为者取消竞聘、聘任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降职、降级行政
9、处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解聘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因经营管理须要引进的特别人才,首任岗位职务可干脆聘任。 第五章 返聘 第四十三条 依据运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各岗位工作性质和实际状况,各岗位择优返聘或离职年龄规定如下。 部门管理岗位人员:指集团各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48周岁; 技术岗位人员:指技术部、作业部门技术人员,50周岁; 行政岗位人员:指各部门主管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和财务部外派收费员、市场与业务管理中心外派业务人员,45周岁; 一线作业岗位人员:指从事现场作业工人,38周岁; 二线作业岗位人员:各作业点人员,40周岁; 后勤岗位人员:司机、仓库
10、、后勤工作人员,45周岁。 达到所在岗位工作年龄的人员,集团依据其工作表现、工作实力、岗位需求等综合条件及员工意愿,确定其返聘或离职。 第四十四条 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部门,遵照以下返聘流程执行。 部门提出返聘书面申请,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 经批准返聘人员,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期一届为一年(亦可数月),一人的返聘期不得超过五届。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人员双方不得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终止,须提前一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人事关系均在人力资源部,同时须接受聘用部门的管理,凡
11、在职人员的各项活动均需参与。 第四十五条 返聘人员待遇根据集团返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规定作为合同附件添加到劳动合同书内。 第六章 离职 第四十七条 高层管理人员离职,须提前 6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中层管理人员须提前 45日递交;试用期员工离职须提前 3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其他员工须提前 3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实行逐级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 员工离职程序参见“离职流程”。 第四十九条 因非自身缘由离职者,须依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岗位职务、工作表现和业绩及集团实际状况赐予适当离职补助。 第五十条 员工无论何种缘由提出离职申请,均应在批准之日起,接着在原
12、工作岗位接着工作 30日,同时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第五十一条 离职人员自离职手续办完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解聘 第五十二条 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严峻违反操作规程、平安质量管理制度; 工作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贻误工作,情节严峻; 连续旷工达 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 6日; 员工年终岗位考核不称职,经考察试用两个月仍不合格者; 拒绝参与集团组织的各类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且补考仍不合格者;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峻者; 工作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擅自运用集团各类印章、证书、证件,挪用公款公物; 泄露集团商业、技术、管理机密或擅自为其他企业、单位
13、工作者,在集团外从事检疫处理业务; 擅自填写、变更、增删、下载、存储集团各类报表、业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擅自超越本岗位电脑运用权限者。 第五十三条 工作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生事、严峻影响集团管理和工作秩序; 酗酒赌博、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干私活情节严峻; 拒不听从工作支配、严峻违背领导指令者; 窃取、隐匿企业财物、重要文件资料者; 服务看法恶劣,严峻影响企业形象者; 对集团、领导有严峻欺瞒行为者;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挟嫌报复者; 打架斗殴者。 第五十四条 解聘程序参见“解聘流程”。 部门出解聘报告,经部门经理签署看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离职手续; 被解聘员
14、工须将本人工作、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向指定人员完整移交,不能一次交接完毕的,须在规定的交接期限满后方可离职; 工作移交完毕的,财务部支付该员工工资余额。 第五十五条 员工因自身过失被解聘者,无任何补偿,并取消当年福利。 第八章停职 第五十六条 请病假 3个月仍未痊愈者,予以停职。 第五十七条 工作满 1年者可停职 3个月;工作满 1年以上 5年以下者可停职 6 个月;工作 5年以上者可停职 1年。 第五十八条 员工停职期满,视集团业务须要由集团确定是否复职。 第五十九条 停职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检验检疫公司宿舍管理方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宿舍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舍是集团依据员工工作
15、和生活须要而配备的,集团依据员工实际须要支配入住。 其次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保证工作平安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其次章 细则 第三条 入住条件 市区无适当居处或交通不便的员工。 传染病患者,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不得入住。 第四条 住宿人员需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五条 住宿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借给他人运用。 第六条 宿舍设立管理员,监督管理一切内务,并保管住宿员工的紧急联络方式。 第七条 员工不得擅自带客人进入住宿区,不准私自留宿,特别状况,须经办公
16、室主任批准,方可进入住宿区或留宿。 第八条 住宿人员须爱惜宿舍内物品及设施,严禁在墙上和家具等物品上涂抹、刻画。损坏或遗失宿舍公物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人员须遵守住宿公德,严禁在宿舍打闹、喧哗、酗酒、赌博等,不得阻碍他人休息。 第十条 宿舍卫生清洁,物品整齐,杜绝脏、乱、差,严禁乱扔烟头、垃圾等。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 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宿舍物品交还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与集团停止劳动关系的员工,须在办理其他手续前退还住宿领用的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协作集团领导的视察或检查,听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予
17、以指责教化或惩罚。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平安和卫生,爱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
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恳、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平安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运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
19、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其次章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 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平安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第九条(国外
20、企业注册登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 第十条(检疫审批) 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 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中文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21、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就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报检)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须要进行试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指定场所存放) 进口食品在取得
22、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运用。 第十六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运用。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依据须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记。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平安、健康、环境爱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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